访民刘玉洁等人,从北京西站出站口被堵截,刘玉洁就马上向亲戚朋友传递出被抓的信息,刘玉洁被押送回当地秘密关押在某处的黑监狱,不告知家属,不准家属探望,并抢走刘玉洁手机,使之无法与亲友联系。
访民刘玉洁的妹妹说,我们作为刘玉洁的亲属,只是想知道刘玉洁的下落,可是,已被抓回当地几天了,没有她任何音信,我去找市信访局,信访局回答说不知道,找法院问,法院也说不知道,我说,我姐姐在你们押回的路途,就告诉说是你们法院王勇等人亲自跟车押送,你们却说不知道?这时,法院院长秦永建又改口说,刘玉洁现在情绪不稳定,我们要稳定她的情绪。
刘玉洁的亲属质疑:是法院?还是医院?既使是医院,也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十堰市法院是访民刘玉洁控告的被告,有何权力任意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和通信的权得,这是典型的执法犯法的犯罪行为。
刘玉洁的妹妹又说,几天来我们为了知道刘玉洁的下落,到处托朋友打探,终于在位于十堰市老虎沟路3号一栋楼房下找到刘玉洁,她被单独关在一间密室,刘玉洁告诉说,她的手机被抢了,就是为了阻止外界知道,当看望亲属拍照刘玉洁被关押处所时,遭到十堰市朝阳路派出所的阻拦。接着又安装4个摄像探头,对关押处监视。
十堰市法院枉法以刘玉洁下落不明为由判假案,导致刘玉洁无家可归。刘玉洁是十堰市农科委干部,现已退休。
以下是刘玉洁的控诉: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岂能容忍法盲管理法院
婚姻、居住、户籍、监护、选举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在湖北省十堰市,被省、市、区连续七年评为先进的茅箭区法院,把十堰市农科院干部刘玉洁的五项最基本的权利全部非法剥夺。茅箭法院全岗人员98人,参与剥夺刘玉洁五项权利的涉及全院法官达三分之一,长达10年时间共下达各类法律文书23份,没有一份符合国家法律条款。其主要原因是三任文盲加法盲的院长管理法院,国民岂能平安!
2002年7月1日湖北省十堰市物价局干部喻成斌(系刘玉洁前夫)以非法占有夫妻共同享受的国家福利分房为目的,以妻子刘玉洁“下落不明”为由诉至茅箭区法院提出离婚。喻成斌时任物价局行政收费科科长,陪同物价局原副局长杨朝国以检查茅箭区法院的收费项目为由接触到时任法院院长徐明星,使喻成斌达到了暗箱操作立案离婚的目的。为了掩人耳目又以审判长陈良计、许超英、何新,聘请的书记员陈公权,分管院长彭才明虚设合议庭,由物价局原副局长杨朝国和与我无关的五堰街办滨河社区居委会主任汪业芳出示证明,联合编制了(2002)茅燕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从起诉到结案五个月时间。假案造成后,徐明星调离法院到茅箭区人大肩负起了监督一府两院的人大主任。
铁证如山的法律文书
一、(2002)茅燕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是以被告刘玉洁“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民事诉讼法》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2002)茅燕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全体合议庭成员废除了本法律条款,2002年9月1日公告发出,2002年10月16日开庭,从公告发出到开庭仅有45天,连15天答辩期的权利也给剥夺了,而且案中也没有作任何记录。(2002)茅燕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茅箭法院根本没有履行任何送达义务。
二、2002年7月26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滨河社区居委会出示的证明反映出了《小部门大权力、一枚公章废法律》。
三、2006年6月本人获悉了(2002)茅燕民初字第338号民事案件全套资料后,发现案卷编造的漏洞百出。以(2002)338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向茅箭法院提出申诉。(2006)茅民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法官王晓军为首的合议庭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的全部法律条款。
四、2006年12月21日时任院长向斌明知原审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却指使法官何新为喻成斌开具(2002)茅燕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既然是民事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应该是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况且(2002)茅燕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是解除双方当事人婚姻的人身关系,为什么法律文书只对喻成斌产生法律效果,该法律文书在对刘玉洁未产生法律效果的情况下,十堰市房管局徇情枉法,一日内由喻成斌个人行为代替法院履行了离婚析产的变更登记,并到建设银行作离婚析产存量抵押贷款,到云南明梦非法承包铁矿。质疑十堰市房管局和建设银行这种简节高效的办事能力是否对十堰市每个公民都是如此。
五、2007年3月针对(2002)茅燕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的程序违法行为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茅箭区检察2007年5月17日下达的人民检察院检民行终查[无号]无号民事行政检察终止审查决定书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枉法裁判之罪责的追究。
六、十堰市茅箭法院2007年9月1日茅法[2007]55号给茅箭区人大的答复函掩人耳目,丧失了人大监督职责。主要原因是时任院长徐明星承担人大监督职位,不可能对自己制造的冤假错案进行纠正。
七、2008年8月26日,在我向十堰市中级法院申诉不立案的情况下,亲自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反映案件情况,全国人大七位领导接谈后,认为案件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建议我回原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相关条款申请重审。时任院长向斌签发的(2008)茅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三)(四)(六)(十)款的相关规定,仍然剥夺了刘玉洁在离婚案件中的辩论权利。仅对财产部分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针对律师陈西武的调查笔录,本人于2011年4月12日,7月15日分别向湖北省司法厅和十堰市司法局投诉。根据十堰市司法局2011年11月4日答复意见,陈西武的调查笔录只能证明2001年3月6日签定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并不是为(2008)茅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提供定案依据。
八、2009年9月面对(2008)茅民再初字第12号残酷无情的民事判决书和患精神疾病的儿子,真是悲恨交加。在告知法官王忠勇让喻成斌对儿子治病给予帮助无果的情况下,我只有狠下心将儿子一人放在举目无亲的海南省安宁医院。专程回十堰求助地方政府无任何反映,被迫又进入法律程序。(2009)茅民一初字第1860号民事调解书由法官张京郧、王军、赵世平、余晓明、邓丽华、李莉组成两个合议庭剥夺了我对儿子的监护权力,实际上儿子的一切责任至今还由我一人承担。
九、针对儿子的监护权法院判决由喻成斌承担其实是一纸空文,为了证实喻成斌是否对儿子履行了监护职责。2010年11月17日十堰市茅箭区燕林法庭为我出示了一份“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这份生效法律文书让我质疑,(2002)茅燕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生效通知书给喻成斌出示时盖人民法院的章。(2009)茅民一初字第186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通知书却要我到燕林法庭盖章。我探视儿子就要到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案号1084与调解书案号相互颠倒),而喻成斌拿到法院生效文书可以代替法院执行局直接到房管局过户房产。
十、2010年11月份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中发现自己的户口于身份证地址不相符,在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派出所查实。刘玉洁的户口于2008年6月2日已被十堰市物价局和朝阳路派出所擅自迁移到朝阳中路3号车城客栈的经营场所,侵权责任单位相互推诿,本人不服行政确认,为了自己的人格尊严,知情权,根据《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将十堰市朝阳路派出所和十堰市物价局诉至法院。
(2011)茅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因为喻成斌与刘玉洁离婚了,所以户籍管理单位朝阳路派出所迁移刘玉洁的户口就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由此在2011年11月11日十堰市茅箭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由于户口在车城客栈成了黑户,在茅箭区法院,朝阳路派出所和十堰市物价局共同侵权剥夺了一个公民的选举权。
涉法案件信访管,乱上加乱冤更冤
(2002)茅燕民初字第338号民事案件的枉法判决和2006年十堰市房管局与喻成斌之间的徇情枉法行为,房产变更后导致刘玉洁母子二人无家可归。2009年9月24日在茅箭区法院主持召开信访听证会,茅箭法院2010年1月18日以茅法信处[2009]95-2号对刘玉洁的信访事项给予答复,以刘玉洁“下落不明”缺席判决离婚并无不当。2010年3月11日6:19分茅箭法院新闻发言人陈双、杜昌满在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频道公开撒布谎言:“茅箭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赴京上访缠访案,法官张京郧不厌其烦地给双方特别是刘玉洁作思想工作,使这起纷争数年,多次赴京及其他部门上访,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缠访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这些头顶国徽的骗子竟编造出这种侮辱人格的谎言,至今也没看到这个句号划在什么地方?
十堰市农科院 刘玉洁 联系电话:015910736296
20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