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胡新华与陪同儿媳在北京 |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3月1日上午,来自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的居民胡新华老人,同陪她进京上访的儿媳路过天安门时,遇警方盘查,老人如实拿出上访材料给警方看后,婆媳俩仍被送进天安门分局扣押。
访民胡新华老人与儿媳很早就赶到最高法去上访,填完上访登记表交上后,其他访民说她们还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去投诉十堰市检察院,于是,婆媳俩乘车前往位于天安门东交民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处时,遭遇警方盘查后抓往天安门分局遭扣押。
上访控告人胡新华1980年与闫志香重新组合家庭,2002年刑满释放回家的继子闫国提出要独立居住而闹得鸡犬不宁,将继母胡新华位于郧西县城北街26·07平方米的住房要去,导致继母擅自将其与前夫三子女共有的房产非法赠予给他的房屋财产纠纷案的发生。
2003年9月16日继子闫国利将胁迫到手的住房,通过郧西县公证处公证后的次日,闫国利就将该住房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李爱军。2004年10月3日,李爱军将此房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吴冬兵。
2009年,房屋共有人王生伟、王策武、王彬彬三姐弟得知母亲遭胁迫,非法将他们三姐弟共同享有的房产赠予别人后,郧西县公证处作出(2009)鄂郧西撤字第1号《关于撤销(2003)西证字第32号公证书的决定》,三姐弟为要回合法共有房产,向郧西县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7月7日,郧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胡新华在没有告知和征求财产共有人原告王生伟、王策武、王彬彬的情况下,私自将与共有人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被告闫国利,其行为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闫国利应当返还受赠与的房产,判决:1、被告胡新华与被告闫国利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2、被告闫国利返还被告胡新华赠与的与原告王生伟、王策武、王彬彬共有的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春桥村一组的建筑面积为26·07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两间,并限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2010年5月,案外人吴冬兵仗着官场保护势力,私自雕刻胡新华私章,向郧西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胡新华已作废止的0001272号房产证复印件,将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产共有人王生伟、王策武、王彬彬三人名字遮盖,非法到郧西县国土资源局重新办理新20100106号土地使用证。
王生伟在国土资源局发发现这一问题后,2010年7月20日注销了吴冬兵采用非法手段骗取的20100106号土地使用证作废,同时为胡新华办理(20100244证号)新证。2010年11月10,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并对涉案作假的承办人周长启、郑光明、任旭琴(女)、李定翠(女)、兰照国、姜洪永、童胜国等七人违规为吴冬兵办理土地使用证所犯错误进行经济处罚和全局通报。
2010年9月17日晚7点,郧西县长虹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黄先均非法勾结吴冬兵,将还在诉讼阶段由胡新华及其三个子女共有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
上访控告人胡新华向郧西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3月17日郧西县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1年11月16日,申诉人(案外人)吴冬兵诉被告胡新华、王策武、王彬彬、闫国利一案,十堰市中级法院竟不按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判决本案,却以案外人吴冬兵从2004年10月3日,占有该房屋至2009年房屋拆迁已有5年之久为由,以1988年1月26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89条, 作为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稍具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一部新法律的颁布实施,过去一些与新法相违背的法律,也同时废止,然而,十堰市中级法院竟翻出1988年最高法的意见来违背新的《物权法》实施。
十堰市中级法院枉法判决后,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将被侵害人王生伟、王策武、胡新华传唤到郧西县法院进行调解,当王生伟一针见血地指出侵权人吴冬兵是仗着有郧西县政府县委书记胡俟的亲戚关系;郧西县法院审判监督庭李少峰的表兄弟关系;郧西县检察院领导与其父亲的战友关系,才敢枉法办案,我坚决不同意进行调解。
因住房被强拆,遭十堰市中级法院枉法终审判决后,胡新华被迫进京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