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骆阳报道)4月24日,山东临沂南坛居委34名居民,因不服当地政府违法拆迁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临兰政征公告字(2012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据临沂当地《鲁南商报》2012-02-09 报道: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确定今年为“旧城旧村改造提升年”,其中城区有36个片区被纳入旧城旧村改造提升计划,拆迁总面积为115万平方米。此次拆迁涉及40000多户居民需要搬迁。
2012年3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临兰政征公告字2012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位于临沂市东南角的南坛居委几百户居民的房屋予以征收,还美其名是“推进旧城旧村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从而拉开了此次大规模拆迁的帷幕。在临沂这么一个小城市,一次拆迁面积和规模如此之大,涉及动迁居民之多,实在令人费解!
自3月中旬以来,由兰山区政府统一指挥领导的工作组,深入到每家每户做拆迁动员工作。由于没有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来自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几辆大功率宣传车的不断的骚扰,前几日曾引发大批民众连续几天在政府门前上访,和平理性的向政府表达合理诉求,但他们的诉求被百般推诿,不予理睬。
经过几次毫无意义的上访,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学法、用法、懂法,他们慕名北上济南向著名的拆迁诉讼专家倪文华先生请教,并委托倪文华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一纸诉状将临沂市兰山区政府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政府打着“旧城改造”的名义实际上搞商业开发,经营土地,将他们漂亮、坚固的别墅式的房屋说成是需要改造的“危房”,让他们无法接受。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可见,征收决定及其公告的主体仅限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包括区人民政府。故兰山区人民政府无权发布此类公告。
这里的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机关不是同一机关,违反了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兰山区政府不具备作出征收决定及其公告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
34名起诉政府的居民联系方式:
田晓燕:13954913889
张学霞:15964858117
张 欢:0539-6856006
高学早:13854955261
刘 洪:13869906181
庄步民:13153966676
梅建华:13518699837
张学福:13869956004
田 强:13954913889
刘振秀:15863975122
田龙起:13954913889
高景荣:13562927962
贾文志:13625399098
虞井义:13583903022
高学义:15954386287
张学青:13563962290
张慎俭:15666991517
高景发:15224493518
庄新民 :15053997162
高学强 :15553901373
孟凡芳 :15854982173
庄元江:15910183898
贾文同 :13695497700
庄步修:13854932166
贾文锋 :15253960864
樊昌云:13853990677
贾西广:15863883775
高景莲:15853934130
张 愉:15264917291
周孝增 :14753999179
贾西超 :13013503637
庄 峰:18653972678
庄新伟 :15864879976
庄鸣俊:1358397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