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7日星期六

成都高新法院判非所诉,判后释疑“调解”拖过上诉期(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在成都家乐福上班的李美蓉向本网信息员陈述:成都高新区法院枉法判决,将她所诉请的判令第三被告成都思睿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提成,判决成“原告主张建宇公司(第二被告)支付……提成及……工资不足部分,本院认为:李某以领取……销售提成,且未提供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等证据证明其实际领取的金额低于应领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而李女士要求她实际提供劳务的成都家乐福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请,却又被法院在认可李女士为家乐福提供了劳动的情况下以: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另一民事关系为由,不予支持。

当庭宣判后,李女士立即向法官指出了判决的错误,法官陈敏当时对李女士说:对不起,太忙了,审案不细误判,但在后来下判决书的时候却并未改正该错误。而在口头宣判后的第三天又通知李女士去法院,民一庭的王庭长作判后释疑,并告诉李女士:“法院会处理,再调解”。
14号早上,李律师到法院去拿到判决书,当庭要求上诉,下午2点左右和法院电话沟通,当时陈敏法官说:不按判决书执行,已经和对方说好了让李女士去拿提成,让李女士误认为法院已经纠错,否则李女士已经上诉。

第二天早上9点,法院就让律师通知李女士过去,出面的是民一庭的王庭长,他在对李女士做“判后释疑”时,答应通过调解来纠正该错误,当时王庭长说上诉是李女士的权力,但另外法院也可以组织原被几方再次调解,关键是看李女士愿意不愿意。而且,实际上也通过电话向三名被告调解,三名被告当时也同意法官的调解意见,误导了李女士错过了上诉期,使得李女士投诉无门。

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提供给法院的代理词中,也充分的论述了李女士与家乐福的劳动关系。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

女士的律师在代理词中写道:李女士与家乐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家乐福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并且原告事实上为家乐福提供了劳动,家乐福也从原告的劳动中获得了利益,原告接受家乐福的管理,家乐福制定的规章制度也都适用于原告,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之间的关系律师也做了充分的论述。对这些意见,律师还组织了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法院对证据也是认可的。然而得到判决结果却与事实相左。

女士向笔者介绍:她于20107月与四川生物键宇公司产生劳动关系,派往成都思睿商贸公司,当时约定成都键宇公司支付工资及社保,成都思睿商贸公司支付提成。后成都思睿公司违法再将李女士被派往成都市家乐福红牌楼店工作。工作期间,李女士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任劳任怨地工作,并且业绩一直名利前茅。

8915号领取提成时,思睿公司老总魏长华以忙或钱多时一起领,或会计不在为由一直拒付,10月才第一次领取9月份提成。

当时,思睿公司老总魏长华只付一半,当要78月提成时魏长华以送了包云烟和一包福娃试吃为由抵帐(提成应为200左右,但送的东西值30多元)。李女士再三要求下才于1122号支付78月及9月不足部分。
之后,李女士再向思睿要提成,思睿老总魏长华却以作为公司员工为家乐福做了事应由家乐福支付为由拒绝。并在言语上侮辱李女士,之后又在网络上(家乐福论坛)对李女士进行人格侮辱,(案发后网络文章以被家乐福删除)。

随即李女士被以顶撞领导为由被开除,并拒付报酬。万般无奈李女士于2011224号投诉至青羊区劳动局监察大队,当场通知思睿公司老总魏长华,要求至劳动局解决,魏以在家乐福上班拿的家乐福工牌应找家乐福为由拒绝处理。劳动监察也以此为由拒绝处理,并不出具书面材料。

20115月李女士劳动起诉至成都市劳动局,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公道,要求第一被告家乐福支付工资及提成差额,要求第二被告四川生物键宇公司支付我应该得的工资。要求第三被告成都思睿商贸公司支付所欠提成。

“我与第二被告键宇公司,第三被思睿告约定的工资及工作范围为袍哥牛肉9个单品促销工作,但在第一被告家乐福主管整个特产通道上千产品的生产日期清理,上货备货,清洁卫生,更换价签等工作,早班还卖半小时的散装米,家乐福却从未支付过任何报酬”。
    
2011924号李女士领导仲裁裁决李女士大部分胜诉,在仲裁裁决下来后,思睿公司老总魏长华多次打电话让李女士去领取裁决裁定她应得的劳动报酬,但当李女士赶到后又拒绝支付,还公开叫嚣“钱在我包里想付就付不想付就不付”,还在网上说李女士这是敲诈,诈骗,在家乐福大世界店当着众多员工的面说:“李某找他要的是卖淫钱”对李女士进行人格侮辱。

万般无奈李女士只好再次起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法院:
一、责令第一被告家乐福公司支付原告20107月至20112月未支付的销售提成、劳动报酬及未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
二、责令第二被告键宇公司支付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未付部分。
三、责令第三被告思睿公司加付提成及20107月至20112月工资不足部分。及赔偿金100%
四、责令第二被告键宇公司、第三被告思睿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高新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李女士的部分请求,却又无视事实作出了文章开头的枉法判决。

至此,判决生效,法院以只有上级法院才有权纠错不在改判认错。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李女士也失去了上诉机会,再无法依据法律武器讨要应得而且对方也承认应给未给的劳动报酬。

女士介绍说:“现在,她原来的律师,因受到司法局打招呼已经不敢再介入该案,而她向人大投诉,却以该案只能调解为由被拒之门外”。而她要求法院提供的庭审笔录,法院也故意缩小比例复制给她,复制的笔录明显缺页,而且也看不清楚,她感觉很多内容她拿到手的笔录均没有了。

“在法院开庭的时候,这个思睿公司老总魏长华,手里拿着钞票对我说,我们已经摆平了法官,要钱你可以拿去,但必须马上撤诉,如果要判决,你一分钱也拿不到”李女士这样告诉笔者。

据李女士说:即使法院判决的胜诉部分,她也一分钱也没有拿到,键宇公司已经搬家,找不到了,可能根本无法执行下来。受害人李女士电话:1368343488815388232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