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星期二

山东临沂拆迁受害人申请游行遭拒(图)

(维权网信息员赵志灵报道)今天(4月24日),山东临沂暴力强拆受害人王进生、刘国慧收到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临公兰(治)集游示不许字【2012】第0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不许可的理由是:如举行游行示威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从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做出的这份《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的编号(第001号】)可以看出这是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受理的第一份游行示威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 和《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 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 《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

显然,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制定和实施《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对此严重不作为的行为,刘国慧表示他们会依法追究。

据了解,2006年7月,山东省临沂市政府打着“公益事业”的幌子,将省批10万平方米的拆迁规模疯狂扩大到60万平方米搞商业开发,采用“取消退休金”,“停止工作”,“不让律师提供咨询”,“以政府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法规”,出动政府58个职能部门近千人,暴力殴打,强取豪夺等各种卑鄙手段强拆35户老百姓的房屋。

2008年1月王进生、刘国慧等拆迁受害人依法起诉,临沂市政府操纵司法,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收到受害人100多份诉状,法律规定7天受理的案件,临沂中院在长达近5年的时间里,既不受理,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35户100多名暴力强拆受害人常年奔波在北京、济南各有关部门上访,山东省和临沂市人大多次给临沂中院开具督办函,临沂中院都置之不理。

近日,王进生、刘国慧又给临沂中院院长亓宗宝寄去两封求助督办依法立案的求助信,也都石沉大海。

4月20日,王进生、刘国慧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递交游行示威申请书“抗议临沂中院拒不立案的违法行为”,希望以此行动引起社会对公民合法行政起诉权的关注,让舆论敦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查自纠,确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实施。

4月24日,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局做出的【临公兰(治)集游示不许字【2012】第0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称:我局审查认为你二人申请游行示威的时间为自2012年5月1日至临沂中院依法受理你们的诉讼之日止,无法确定具体天数,如举行游行示威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对此刘国慧表示难以理解:法律明确规定受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临沂中院在长达近5年的时间里,置我们受害人的合理诉权而不顾,违反法律规定,公然践踏法律的尊严,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的游行示威申请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是对临沂中院违法行为的抗议,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诉权,捍卫法律的尊严,敦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查自纠,确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实施,怎么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附:王进生、刘国慧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递交的《游行示威申请书》



游行示威申请书

申请人(示威负责人):王进生,男,61岁,汉族,兰山区居民

通信址:新华路84号一楼前排东户 电话18653951235

申请人:刘国慧,女,45岁,汉族,兰山区居民

通信址: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梨杭村委 电话15564215129

事由:

申请人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了政诉讼起诉书近五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既不立案也不裁定。

请求事项:

一、 请求依法批准申请人以游行示威的方式,抗议临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立案的违法行为。

二、 请求允许在示威期间使用以下三个条幅:

1、临沂中院长期拒绝立案是对公民诉权的剥夺!

2、强烈抗议临沂中院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

3、我要立案,还我诉权,捍卫法律尊严!

三、请求允许使用口号:我要立案,还我诉权,捍卫法律尊严!

四、日期:2012年5月1日起至临沂中院依法受理我们的诉讼为止。

五、时间:每天8时~17时。

六、请求游行路线:从临沂人民广场起步打横幅沿沂蒙路右侧人行道游行至临沂中院门前静坐示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强制拆迁,与2008年1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了多份起诉书,临沂中院收到起诉书后长达四年既不立案也不裁定。期间申请人多次到临沂中院上访,法院均置之不理。

近日,申请人又向临沂中院院长亓宗宝用特快专递寄去临沂市人大出具的督办函和两封请求督办立案的求助、控告信,都没有回应。

中央指示: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涉法、涉诉案件专项治理活动,要求把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问题纳入三项重点工作之中,坚决抵制和清除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以其他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中央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念,给了我们依法维权的信心和勇气,近5年了,我们一直要求临沂中院依法立案,临沂中院百般推脱,至今不予受理。

临沂中院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依法起诉,受诉法院置之不理,视法律程序如儿戏,对申请人的起诉敷衍推诿导致申请人的行政诉权长期被剥夺,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权长期得不到实施,这既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更不符合我国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规定。为此我们依法申请游行示威活动,以此行动引起社会对申请人合法行政起诉权的关注,让舆论敦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查自纠,确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实施。

综上,请求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具体规定,批准我们的申请为盼,谢谢!

此 致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申请人:王进生 刘国慧



游行示威负责人王进生:18653951235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治安大队:0539-8184035

临沂中院院长办公室电话:0539--8128001

临沂中院纪检举报电话:0539--8138249

临沂中院行政庭办公电话:0539--812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