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上官贪婪报道)2008年4月25日,成都市锦江区政府以旧城改建为名,指派了100多位不明身份人员,将退休老师李发清家的私产住房暴力强拆(其中包括他们家承包的6亩9分3毫土地),事前没有任何告知手续,也未与他们达成拆迁协议,至今也未得到分文赔偿。
事发后,李发清一家多方投诉,希望上级政府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还他们一个公道,但一直没有任何答复。直到2010年,他们才收到成都市政府法制办的一份告知书,告知她们案件已经转交武侯区政府法制办依法处理。但锦江区政府却一直没有处理。
2011年3月,李发清将锦江区政府告上法庭,锦江区法院在接待他们起诉书三个月后,以“超过两年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于是,李发清马上向四川省高院递交了上诉书,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之规定他们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四川省高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裁定,在没有对为什么不适用《法释》四十二条,而要适用《法释》四十一条的情况下,继续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收到裁定后,李发清一家感到绝望,发誓一定要讨回公道,并写了控告申诉状,向各级政府递交,就这样,一个和睦的家庭又被四川当局逼成了访民。
李发清电话:13540143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