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2日星期四

云南维权人士朱承志连续多日在省委门前静坐请愿(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涛报道)从45开始,云南维权人士朱承志先生连续多日在云南省委门前静坐,抗议官商勾结,非法侵占其矿山,除了周末以外,天天如此。

朱承志先生是老三届知青,云南省富宁县的一名矿主,因为财产被非法侵占而常年上访。数年来,朱承志逐渐从访民成长为一名坚定的维权人士。他全程参与了“福建三网友案”的维权活动。此外,王荔蕻“寻衅滋事案”的两次庭审,朱承志均到场围观。

因为自己的财产被非法侵占,从2011721开始,朱承志曾经向富宁县公安局、文山州公安局、云南省公安厅举报,到如今已经九个多月时间,富宁县公安局、文山州公安局、云南省公安厅都没有立案,也没有书面答复。朱承志表示:叫天天不应,入地地无门,只有继续来云南省委静坐请愿。

附:朱承志举报信
   
举报人:朱承志,男,汉族,19501018日生,湖南邵阳人,现住云南富宁县龙城小区,电话:13887665440。身份证号码:430503195010180033

被举报人:霍志坚,男,汉族,195269日生,广西百色人,住百色市向阳路13号,电话:13907768065。身份证号码:452601520609093

举报目的:被举报人霍志坚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诈骗罪,请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举报人朱承志在富宁县板仑乡开采各门锰矿,并依法办理了各门锰矿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后有朱胜余,李小海,宁新顺参与举报人朱承志合伙开采。2007年因矿山经营周转资金不足,被举报人前来与举报人朱承志入伙,双方于2007317日签订《合伙合同》。合同签订后,因被举报人多次违反《合伙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并对矿山采取掠夺性开采,于是双方发生纠纷。被举人霍志坚便擅自带领矿长及财会人员撤离矿山,长期置矿山经营不顾,使矿山至今处于瘫痪状态。
20076月,被举报人霍志坚向富宁县人民法院起诉控告人朱承志确认《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举报人朱承志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该纠纷先后经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直至今年7月仍在争议期间(举报人朱承志仍向有关部门控告申诉,合伙人之一朱胜余在湖南邵阳市另行起诉朱承志、李小海、宁新顺确认股权纠纷)。

在诉讼期间,由于双方有了较大争议,各门锰矿的印章一直在举报人朱承志收持。2009年初,被举报人霍志坚私自雕刻了富宁板仑各门锰矿的企业印章,举报人朱承志的私章一枚,持这两枚假的公章和私章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申办了各门锰矿采矿证的延续和领取了采矿证。

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讲:被举报人霍志坚主观方面有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即:明知富宁板仑各门锰矿个人独资企业是朱承 志合法办理持有,在争议期间趁纠纷未得到依法公正判处的结果前,居然私自雕刻企业名称的印章及朱承志的私章。从客观方面看,被举报人霍志坚实施了明知有争 议并且作为原告已经提起诉讼程序,在法院未最终合法判处的条件下,持私自雕刻富宁板仑各门锰矿企业印章及朱承志个人私章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了采矿证延期。 从客体方面说: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管理秩序,也严重侵犯了举报人的企业名称权,从主体条件讲:被举报人霍志坚作 为成年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被举报人霍志坚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举报人朱承志的企业名称权、姓名权,更严重的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符合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诈骗罪,为了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企业名称权和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公章、私章的秩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请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迅速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云南省公安厅

举报人:朱承志
0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