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星期五

刘萍:关于新钢公司信访办主任杨剑云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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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钢公司信访办主任杨剑云涉嫌非法拘禁罪的


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

刘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南村25栋2楼4号,手机13879013098,公民身份号360502196412020040.

犯罪嫌疑人:

杨剑云,男,汉族,约49岁,新钢公司信访办主任,手机13607907032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6日14时许,报案人刘萍在到达北京火车站的车厢里正准备下车时,犯罪嫌疑人杨剑云带领六七人突然闯进车厢,将报案人强拉下车绑架到新余后,给报案人戴着黑头套押解到羁押地点。

3月19日深夜,报案人又被戴着黑头套并捆绑双手,从羁押地押解到分宜高速收费站口。报案人被移交给等候在那里的新钢设备材料部领导肖小金、陈木良、桂香兰等人,由其遣送回家。

报案人被非法拦截、遣返、拘禁的14天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并惨遭戴黑头套、捆绑、暴殴、搜身、扣押行李物品等种种侵权行径。报案人胆囊炎发作、疼痛难忍时,监守人员也不闻不问,不让就医诊治。

鉴于上述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特予报案。

报案的相关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三、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剑云等人非法拘禁并暴力殴打本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所涉行为证据确凿,需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侦查,特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

【另致:江西省新余市望城人民检察院】

报案人:刘萍

201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