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文立明报道)2012年 4月7日,山东临沂暴力强拆受害人刘国慧、王进生向山东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山东省人民政府“责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履行法定职责,即公开政府信息”。
2012年3月23日,山东临沂暴力拆迁受害人刘国慧、王进生依法向山东省建设厅要求公开“关于临沂市涑河综合治理项目自2005年以来的批复文件和有关临沂市涑河综合治理项目跨年度的批文”。建设厅居然答复说:“你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
对此刘国慧向本网信息员介绍:山东省建设厅在抵赖,目的是在替临沂市政府的违法拆迁做掩护,他们沆瀣一气,再三折腾我们这些遭受临沂市政府野蛮暴力强拆的受害人,我们这次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的复议中,提供了两份证据,足以证明山东省建设厅在抵赖:
1、对此次违法拆迁所涉及的拆迁范围临沂市房产管理局给刘国慧等58位拆迁受害人的上访答复是“已上报省建设厅并批复。”
2、山东省内最有影响力的“齐鲁晚报”对此拆迁项目所做的新闻报道:“山东省发改委、建设厅日前批准了临沂市今年28个房屋拆迁项目,拆迁面积65.9万平方米,涉及4003户。 据悉,在28个项目中……涑河开发项目房屋拆迁面积为10万平方米。 ”
我们还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山东省建设厅对临沂市的违法拆迁包庇纵容,才使得临沂违法拆迁有恃无恐,对于建设厅故意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的渎职行为,我们将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让他们和临沂市政府的卑鄙伎俩大白天下”。
据了解,2006年7月,山东省建设厅批复公益事业的临沂涑河改造拆迁面积10万平方米的拆迁规模,临沂市政府打着“公益事业”的幌子,将建设厅批准的10万平方米拆迁规模疯狂扩大到60万平方米搞商业开发,采用“取消退休金”,“停止工作”,“不让律师提供咨询”,“以政府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法规”,出动政府58个职能部门近千人,采用暴力殴打,强取豪夺等卑鄙手段批复强拆35户老百姓的房屋,受害人依法起诉,临沂市政府操纵司法,拒绝受理拆迁受害人的诉讼。
5年来,临沂市政府利用职权不断折腾遭受暴力强拆的受害人,35户100多名暴力强拆受害人常年奔波在北京,济南各有关部门上访,依法向山东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复议、起诉,到目前为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扣押了100多分他们的行政起诉状既不受理,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100多份押在中院的诉状是在临沂市政府操纵下临沂司法腐败的有力证据!
另据了解,刘国慧、王进生此次向山东省政府的复议申请,得到了著名拆迁诉讼专家倪文华先生的大力支持并为他们全权代理,倪文华先生是山东省政府的“常客”,由他代理的被告为省政府的诉讼,省政府曾46次败诉,其中第46起告赢省政府的案例,就是刘国慧等临沂市拆迁受害人诉山东省政府不作为。
5年来刘国慧这个普通的家庭妇女,因为遭遇暴力强拆,开始学法、懂法、用法;3次将山东省政府;2次将山东省建设厅;6次将临沂市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告上法庭,上演了一场沂蒙大地上老百姓在学法,用法;执法部门在违法甚至犯罪的泣歌!
刘国慧呼吁敬请媒体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关注此案,关注此案背后的故事,关注他们这些遭受暴力强拆5年多流离失所的100多名受害人的命运!
附 刘国慧、王进生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国慧 , 45岁,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居民,电话15564215129 ;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梨杭村委
申请人:王进生,男,61岁,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居民 ,
电话18653951235 ;住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84号一楼前排东户。
委托代理人 倪文华,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济南铁路局济南西站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兴济河3区4号楼1单元203室。
被申请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2年3月30日制作的法律文书。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即公开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2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九、十一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如下政府信息: 1、关于临沂市涑河综合治理项目自2005年以来的批复文件; 2、有关临沂市涑河综合治理项目跨年度的批文。
201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法律文书,称“你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申请人认为:
首先,被申请人所谓“你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与事实不符。对于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临沂市房管局2006年11月18日曾经答复申请人:“上报省建设厅并批复。”既然临沂市房产管理局上报被申请人,那么,被申请人必定掌握此材料;另外,被申请人还对临沂市房产管理局作出了批复,更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材料。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临沂市房产管理局上报到被申请人的材料,和被申请人的批复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谓“你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系虚假的理由。
请你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刘国慧 王进生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