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郡一君报道)今天(2012年4月5日)本网信息员听深圳市罗湖区罗湖中学的李教师说,由于教师的绩效工资长期被行政领导截留克扣,该区教师忍无可忍,在2月份开始联名要求上级部门解决克扣问题,归还教师所得,否则5000多名教师将要集体罢课、上街抗议。李老师又发来一份罗湖区教师签名单给笔者。
李老师说,教师正在串联统一行动维权,希望政府不要逼老师造反。
绩效工资---我们的痛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区人事局“罗教[2009]85号” 在实施了将近三年的时间里,于 2011年9月14日成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被告的时候,深圳市罗湖区的教职工们才第一次读到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8]133号,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的联合发文。感叹在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的领导下,校长们的保密工作做得非常到位的同时,也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心中的悲哀悠然而升,我们被精神了。
按照“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解读:1、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罗湖区教育局)不能以制定、规定、指导等各种方式、方法插手干预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方法。2、只要正常上班,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只要完成了“工作量”,工作成绩达标,就要发到每位教职工的账户上,只有那些工作量少、甚至不上课、工作成绩不达标的教职工才应该少于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国办发[2008]133号” 只字未提学校的中层干部,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已经包括了教职工的岗位、出勤。而“罗教[2009]85号的 “4:4:2” 、“130%”和“120%” 这个指导完全违反了《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第二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和自由,也不得为其设定新的财产和行为义务” 。
3、2010年1月,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规定的《绩效工资增资部分补发办法》,补发了2009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这个公式完全侵占了我们个人的工资档次每月的实际数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反过来如果是个人侵占了公家的钱,怎么办?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第二十三条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综上所述,“罗教[2009]85号” 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果法院都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为罗湖区的教职工们讨回公道、讨回说法、讨回财产,那我们该去哪里?只能走上街头,为自己维权!
深圳市罗湖区教职工(以下为个人签名)
20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