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星期一

辽宁访民朱桂芹遭绑架奸污,报案警方不理

(维权网信息员晁鸣报道)4月16日上午11点17分,本网信息员终于打通辽宁省抚顺市长春街道安居社区13方块26号居民朱桂芹电话,听她陈述了她在北京遭到绑架奸污后被押送回家的情况,接电话时,她正从当地派出所报案出来,但接待她的警察不予受理,也不作记录,要求朱桂芹到案发地北京报案。

朱桂芹跟本网信息员说:我是4月11日下午5点左右在北京甘瓦寺教堂出来,正准备到教堂大门口对面的公交车坐车,结果在车站边被忽然冲上来的三个男人绑架,被他们架上停在路边的一辆面包车。车马上被开走。一上车他们就将我的身份证,两部手机,一个U盘,银行卡和200多元现金全部抢走,后来也一直没有还给我。我在车上发现路边有警察时,于是大声呼喊。结果车上的四、五个人将我一把摁住,将我带上头套,用宽透明胶把我嘴、双手、双脚都缠五、六道,并将后排座椅放倒压在我身上,使我无法动弹,更无法叫喊。这些绑架者在车上就打电话,我能感觉到接电话的对方好象就是我们抚顺市长春街道办的副书记毕胜国(电话:13941311009)。这些绑架者将我架上车后还跟我说:“别恨我们,你恨当地政府吧,我们也不知道当地政府为什么这样恨你,政府交代我们五天内干掉你。如果你给我们三千块钱,我们马上就放了你。”从这些绑架者在车上交谈的情况,我听出其中有一名是辽宁某市队伍的退休军人。

大约车开了半个多小时,不知车停到了一个什么地方,车上看不清人面。这时其中一名绑架者下车叫一个小海的人上来说“干她”。叫小海的上车用手在我胸口摸来摸去,把手伸进我裤内前后猥亵,把我裤子扒下来又进行奸污。当时我身边还有另一个绑架者在场。后来,这些绑架者将我用车拉到一个地方,将我捆绑着套着头套抬进一个房间。该房间窗口全部被密封,里面漆黑一团。我能感觉到房间外面有人走动,但我无法叫喊。在这个房间,白天他们将我拉到外面,吃饭时我拒绝吃饭,他们就用手掐住我腮帮子,将买来的牛奶硬灌入我嘴中。到晚上他们再将我拉回那个黑房间。他们轮流看守我,期间我听到那个奸污我的小海也来看守。我看出那个叫小海的二十多岁,身高将近1.60米,长脸。后来押送我回家时,这个小海也在其中。
我被他们关押到13日深夜,他们将我捆绑后抬上车,一路开车,直到天亮到沈阳时,他们才将我解开捆绑。这时我的手脚都肿了。我发现车上押送我的有三个男人。他们后来到抚顺市给什么人打电话,车直接开到了抚顺市政府大门,这时我看到从政府大门中出来一部黑色的车,在绑架我的车前带路。两车一直开到了我家小区前,这时是14号早上约7、8点钟。绑架我的人让我下车后,我发现我们街道办的副书记毕胜国就在门口。他迎上来跟我说:朱大姐回家了。可见这次绑架完全是当地政府与绑架我的流氓勾结起来做的。

我回到家后,被毕胜国派了七八个人看守在家,无法出门。我设法用电话向当地警方报案,但当地警方说事情发生在北京,应该到北京报案,而我打通北京电话报案,北京警方却说应该是当地政府做的事,应该向当地政府报案。就这样推来推去。我今天上午终于走出家门,在三个被街道办派来的妇女的跟踪下,到了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分局长春街派出所报案。接待我的警察(警号是403562),说这事发生在北京,不归他们管,让我上北京报案。我让他作个笔录,他说不会作。

现在我跟你通话时身边还被三个妇女跟着,不过她们也是街道的普通妇女,没有工作在家呆着,于是街道办就叫她们来看守我。她们对我还算不错,没有干涉我通电话。今后如果我电话打不通,就肯定又被当地政府控制了。现在我都不敢带这次被绑架的材料在身上来报案,因为怕警察将材料抢走,销毁证据。我希望有维权人士能前来我家中,带我前往北京去报案告状。

朱桂芹电话:(家)02458261270 手机:18241365605
抚顺市长春街道办副书记毕胜国电话:13941311009

下面附朱桂芹一封去年的控告信,从中可以看出朱上访案情情况。

控 告 信

控告人: 朱桂芹,女,48岁,汉族,高中文化,现住: 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安居社区13方块26号(下称控告人)。(需考虑附上身份证编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被控告人一 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所 所长(下称被控告人一)

被控告人张君(犯罪嫌疑人)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艳平 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所 警察(下称被控告人二)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被控告人三 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所 警察(下称被控告人三)

控告请求:

1、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查处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所 所长杨建,警察王艳平、被控告人三并提起刑事公诉;

3、赔偿控告人因酷刑带来的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因哥哥在被劳动教养期间遭警察虐待造成重伤而上访,后被抚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教养三年。

2004年4月16日11时,控告人被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押出,当日下午1点左右被押入马三家劳动教养院新收大队。

4月30日9时左右,控告人被分配到二大队,在二大队办公室听到王艳平和大队长张君两人训话,当控告人向王艳平反映说:“我身体有病,没有劳动能力,并有相关证明,不能下车间干活”时,王艳平让控告人抬起头,控告人坐在小板凳上,王艳平冲上来左手抓住控告人的头发,右手左右开弓殴打控告人,当控告人大声呼救时,王艳平让学员把控告人从二楼办公室拖到一楼禁闭室内(小号),将控告人双手反铐,并用电警棍殴打控告人并电击控告人右脸、头部、肩部、四肢、胸部、腹部、腿部,脸两侧出血,并满脸肿胀得像米粒大小一样的一片一片的疙瘩,胸部腹部全是黑斑,四肢麻木无力,双腿站立不住,大小便不能自理,不能坐,不能躺,不能睡,一直到5月8日。

5月8日,警察上班后,王艳平拿着手铐和大号的电警棍与张君一同来到小号,王艳平一进小号门就又开始用电警棍对控告人实施惨无人道的折磨,约三十分钟左右,用电棍从头打到脚,用电棍猛烈电击全身各处,头两侧都被打破,血喷满墙,满头满脸流血,张君也用手打我,掐我,满身青肿,并有大片褐色斑块。打完后,为了加大折磨力度,用两个手铐子,将我双手分别拷在铁门两侧上方,白天晚上站着不能休息,当时控告人正在例假,不能自理,大小便也不能自理,打的我饭也吃不下,12天后把手铐取下,把我家送来的海绵床垫拿走,控告人只能睡在水泥地上。

5月27日,在生产车间王艳平、张宇(是否张君?)让吸毒人员刘丽娟、赵兰、徐维影、郑艳、王威殴打控告人,王艳平殴打控告人,控告人被打得鼻口流血,满身青肿,后来把控告人关进小号,控告人大小便不能自理,双手被拷在铁门上11天整。

7月21日控告人到二大队大队长办公室,找王艳平要其侵吞家里送来的食品时,王艳平感觉没面子,上前就殴打控告人,打得控告人满脸是血,她又叫吸毒人员徐维影、王威、刘宾把我打倒在地,用脚狠踢猛踹,王艳平看控告人大声呼救,怕别人听见,遂用胶带把控告人的嘴和鼻子封上,使控告人无法呼吸而昏迷。

9月3日,王艳平叫刘丽娟、王威、徐威影在大队办公室把控告人打倒在地,满嘴流血。

2005年5月1日,控告人被关在小号时,董宾串通王艳平叫三大队吸毒人员王娜和卖淫人员张英进小号对控告人一顿毒打,右手中指被打成1厘米长的口子,鲜血直流,劳教所方面给予治疗。

2005年6月6日至16日教养院把控告人送到开源精神病院,医生把控告人绑在床上长达6天不能动。

2005年6月22日至25日,控告人又被送到开源精神病院,医生不做任何询问和诊疗,把控告人绑在床上,抬来仪器在控告人的手臂、两腿上猛烈过电,用棉被把控告人的头蒙上,强行给控告人注射大剂量的精神药物催眠针。医院三位鉴定专家当着所长杨健和控告人的哥哥朱传金、表姐宫传芳的面说:“这是我建院以60年以来从来没有见过这么严重的患者,用了如此大剂量的注射药都无效,白天晚上呼叫不停”》2005年6月25日控告人哥哥,姐姐向医院索要医疗鉴定和治疗病志,杨健致使院方拒绝。在没有任何医院出具的医疗结论,也没有任何释放手续的前提下,马三家教养院为逃避给控告人造成伤害的责任和治疗义务,把控告人释放回家。

7月3日,当控告人来到教养院要求教养院领导给控告人看病时,他们又把控告人关进小号,控告人又回到地狱般的生活环境。

2005年9月2日,当控告人的身体正来例假时,总院副院长刘安民,劳教科的马奇山,一大堆干事翟艳萍和副所长被控告人三,所长杨健和姓曾的女政委闯进小号,由翟艳辉给控告人带上手铐,刘安民用右手抓住手铐中间,从小号里把控告人拖到大门口时,室外地面全部是碎石。刘安民在控告人上楼梯时狠狠地在楼梯台阶上摔打控告人,控告人的腰部,臀部严重受伤,从此绝经。他们还致使被劳教人员李凤对控告人拳打脚踢,打得控告人面目全非,血流不止,小号四周封闭,没有透气孔,严重缺氧,控告人只能趴在地上从门槛下方微小的缝隙中呼吸空气,这样的生活长达14天。

2005年9月15日控告人被压倒劳教所警察们吃饭的食堂二楼北侧大空屋内,屋内无床,我只能在水泥地上休息睡觉。

2005年9月27日,孙美叫被劳教人员把控告人绑在专门给控告人买来的从腰部到膝盖有长方孔的死刑床刑具上。从内裤到所有外衣全部被剪开,双手分别被绑在床两边铁撑上,双脚分别被绑在床两边床脚上。他们不让控告人吃饭,不让控告人正常大小便,每隔24小时导尿、灌肠、鼻管灌食一次,如此体罚整整十天。

2005年9月29日被控告人三来到死刑床边对控告人打二十多个耳光,冬天时候,他们把室内全部暖气拆卸下来,使控告人受尽人间折磨,直到2005年11月18日。

从此控告人完全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多次病危并被送到教养院外医院抢救。

2007年3月16日,教养院警察强行把控告人拉上车送至抚顺市新抚区顺城看守所,看守所(到底是派出所还是看守所?)的领导看控告人如此症状拒绝接受。后教养所警察把控告人拽上车,最后把控告人扔到一个小区门口,他们逃之夭夭。

2007年3月20日,控告人的家人把控告人送进抚顺市第五精神病医院。控告人2007年10月9日出出院。入院会诊和出诊结论为:创伤性应激障碍。

控告人认为,马三家教养院所长杨健、警察王艳平、被控告人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虐待殴打控告人,并且致使其他人员殴打控告人,导致控告人身心遭受严重摧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控告人认为杨健、王艳平、被控告人三已经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对劳教所的负有监督和检察职责,并且有义务接受控告人的申诉和控告,对劳教所的违法犯罪有义务进行侦查。


控告人:朱桂芹
2011年元月22日

附证人名单:
1,李玉洁

2,夏宗丽

3,丁英

4,杨静

5,柴连秋

6,盖凤珍

7,林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