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2年5月28日,南通蔡国泉因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维持 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的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蔡国泉认为,南通市苏通拆迁公司派无拆迁上岗证的人员,以谈拆迁安置的名 义,实施逼签并殴打拆迁户,属于共同违法,港闸区法院故意避而不谈,导致判决错误。
2012年1月17日,南通市苏通拆迁公司派无拆迁上岗证的人员,二次到蔡国泉家实施逼签。早晨,拆迁人员逼蔡国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蔡国泉予以拒绝。当晚9点许,该拆迁公司又派第三人时剑枝等40余人身带刀具到蔡国泉家,进行逼签。蔡国泉向110报警。民警到达后,进行录像。在录像过程中,拆迁人员时剑枝更加有恃无恐,挥拳殴打蔡国泉脸部。
2012年1月18日,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作出港公(秦)行决字(2012)第1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1月17日21时许,南通市苏通拆迁公司员工时剑枝等人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一组蔡国泉的店面房
内,与拆迁户蔡国泉商讨拆迁事宜过程中,时剑枝认为蔡国泉的要求不合理,随即殴打蔡国泉左侧面部,致使蔡国泉轻微受伤。另民警查获时剑枝随身携带的管制刀
具一把。港闸公安分局认为时剑枝殴打蔡国泉的行为侵犯了蔡国泉的人身权利,时剑枝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仅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收缴管制器具一把。
蔡国泉认为该处罚太轻,且未追究拆迁公司的责任。蔡国泉于2012年3月26日向港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维持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蔡国泉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偏袒公安机关,并列举了拆迁公司与时剑枝有以下违法行为:
南
通苏通拆迁有限公司违法雇佣不具有拆迁知识的、没有获得拆迁上岗证的、戒毒所才释放二个月的、犯有有暴力前科的第三人时剑枝。可见,该拆迁公司故意不雇佣
有拆迁知识的人,而雇佣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社会群体。可见,该公司派无上岗证的人去谈拆迁,实质是逼签。故系共同违法。另外,该拆迁公司派人带刀具等夜闯
民宅;民警在现场调查时,时剑枝竟然当着民警的面殴打蔡国泉,属于妨碍公务。时剑枝明知民警在场录像的情况下,殴打蔡国泉,有恃无恐。恰恰说明拆迁人员时
剑枝与警察有某种默契。拆迁人员因蔡国泉家属报案,而殴打蔡国泉,构成法定的严重情节。拆迁人员,因蔡国泉要价过高而殴打蔡国泉,这是典型的强迫买卖行
为。
对照南通拆迁户王琴因准备上访而劳教一年来看,拆迁公司派人携刀夜闯民宅逼人搬迁还当着警察的面打人,才拘留三天,显然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