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星期五

安徽芜湖朱家晨起诉镜湖区建委一案开庭(图)


参与旁听的各界公民


倪文华看望被摔断腿的老人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58日下午245,安徽芜湖市8旬老人朱家晨起诉镜湖区建设委员会拆迁许可延期一案,在镜湖区法院开庭。朱家晨委托济南倪文华代理,旁听区座无虚席。

201235,朱家晨的女儿朱小红到山东济南向倪文华哭诉,其家在201057遭遇镜湖区法院强拆。强拆的当天,朱小红姐妹俩被司法拘留15天。朱小红的妹妹朱小平抗议强拆,用汽油浇身,正要用打火机点火时,被人发现而被夺走打火机。朱小平已经绝望,痛不欲生,企图咬断舌根自杀,被人救下。法院参与强拆人员对此竟然无动于衷。

受此打击,朱小红的儿子无心上学,学习成绩直线下降。朱小红也因此而失业。朱小红的父亲记忆力也急剧下降,出门后,就找不到回家的路了,朱小红一家不敢再让老人家单独出门。去年,朱小红的老母亲到法院讨说法,并要求得到合理的安置。可怜老人家在登法院台阶的过程中,心情不好,腿发软,突然从台阶掉了下来,跌断腿骨,至今不能下床。

朱小红只得经常跑法院要说法。她在法院的案卷中发现,强拆她家房屋的依据是镜湖区作出的裁决;而裁决的依据是拆迁许可延期的公告。但在此之前,她从来没有看到该公告。于是,她父亲朱家晨起诉镜湖区建设委员会,并委托济南倪文华为其代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被告镜湖区建设委员会是否有权制作拆迁许可延期公告。被告认为,其受政府授权,故有制作拆迁许可延期公告的权力。原告代理人倪文华指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其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行使。故政府的权力只能来自法律的授权,而不是上级政府的授权。被告不能证明其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应当视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越权。

二是本案是否具有可诉性。被告区建委认为,拆迁延期许可并没有改变拆迁范围,也没有改变原告的权利义务,故不具有可诉性。倪文华认为,拆迁时间和拆迁范围原本就是权利义务的要素,改变了拆迁时间或者拆迁范围,必然就改变了权利义务。被告延长了拆迁时间,也就是改变了权利义务,且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具有可诉性。本案中,如果被告区建委没有延长拆迁许可,那么,原告的房屋就不应当被拆除。正因为被告区建委延长了拆迁许可才导致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因此,原告有权利起诉镜湖区建委。

原告代理人倪文华认为,被告区建委越权作出拆迁延期许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