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蒋理、鲁泉清报道)5月26日,本网信息员收到山东济南上访维权人士侯宗兰的材料,反映她因遭到强拆而上访北京,结果被济南历下公安分局以扰乱办公秩序为名对她行政拘留10天,为此她向历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公安处罚,侯宗兰不服,本月22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
附: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侯宗兰,女,52岁,汉族,退休
现住:济南市历下区窑头小区9号楼2单元40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济南市历下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贾延昭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2)历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2)历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理由:一审判案违背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第13号证据:对佘洁的询问笔录第六页第七页证实:上诉人没有到达中南海。同时,第14号证据:对闫红丽的询问笔录第七页;第15号证据:对徐文珍的询问笔录第五页有相同内容的证明。证明上诉人没有到达中南海。即没有发生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发生。只少有三个人的有效证言否定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指控。请中院法官查阅:一审被上诉人提供的第13、14、15号证据。
法律理由:适用法律错误
将上访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违宪。被上诉人作出(2012)历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法律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把去中南海定义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不对的,去中南海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温家宝总理曾讲:“中南海的大门是面向广大群众的”并将内容登载在2006年02月11日 《人民日报》上。《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公民有上访的权利(向中央领导反映被侵权问题是上诉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被上诉人作出(2012)历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法律依据之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事实理由部分已做陈述:上诉人没有扰乱行政机关的行为发生。用“企图扰乱”处罚上诉人是违法乱纪。
被上诉人作出历下公决字(2011)第0105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但被上诉人却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冠李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该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法律规定是严肃的,被上诉人有义务遵守但是没有遵守。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侵权。在一审辩论中,上诉人代理人清楚的指出被上诉人如上适用法律的错误。一审法院仍然在判决中称:被上诉人适用法律法规适当无法服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明显违法。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向你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审理,撤销原判决。维护法律尊严。
此 致
济南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