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4月1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临沂市拆迁受害人石合利送达立案通知书,石合利诉山东省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经立案。立案至今已经有一个月了,石合利还在苦苦等待开庭传票。
2012年1月2日,临沂市石合利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示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府作出的《临政土字【2007】432号文件》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府作出的《临政字【2008】41号文件》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府对密乃从(已故)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92.53㎡和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未确权面积的房屋应予补偿或者赔偿。
石合利的房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 13号,其土地所有权被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土字【2007】432号文件的决定收回。其房屋又因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字【2008】41号文件》给予强制拆除。拆除后对已确权的面积(52.05㎡)给予了补偿,而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未确权面积未给予补偿。石合利认为,市政府在作出上述二个文件前,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市政府在作出上述二个文件后,并没有公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约束力;无论是征地,还是强拆房屋,市政府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属于违法。另外,石合利的房屋没有确权的责任在于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的第四条、建设部《建住房【2005】200号》文件“第八条” 、“临涑指发(2006)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石合利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92.53㎡和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未确权面积的房屋应予补偿或者赔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受理石合利的复议申请后,只对第一项请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遗漏了后二项的请求,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为此,石合利向济南中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