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召天明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日前山东济南被拆迁户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规定,前往回迁办公室要求住进回迁房时,被回迁办要求必须补满减价,否则不许入住,这是公然违反政府早前的拆迁承诺,侵犯被拆迁户的居住权。拆房之初:交不起差价可以入住;回迁之时:交不齐差价拒绝入住。
2012年5月9日济南时报发布:北刘新区1号、2号、3号新楼回迁公告。经过了二十三个月的延迟被拆迁户们终于盼来了回迁的日子。按回迁公告的要求5月15、16、17日人们怀着不同的心情来到北刘新区回迁办公室……。他们拿着回迁的房号,但是却无法回迁入住。原因是必须交足差价,才能入住。8万、15万、19万、24万,交齐差价?说的容易,都是平民百姓做起来谈何容易……。面对无法支付的差价,他们百感交急。另外:其它地方的被拆迁户因相同的原因不能回迁入住的也有。
拆迁初期,签协议的时候拆迁方口头承诺:“交不上差价,可以先行入住。”百姓深信不疑签了拆迁协议。他们相信自己不会被骗。当有人提出异议:“不交差价,不会让住房。”的时候。很多拆迁户不相信,表示反对。当他们回家看协议的时候,拆迁协议并没有标注:可以先行入住的条款。现实教训了他们。这个教训是以失去生存和正常生活为惨重代价的。
从回迁的日子开始,房屋的过度费将被停发。交不上差价的人无法回迁。新房住不进,租房费必须自己出。这部分人不在少数。
差价:拆迁户不是不想交,而是真的交不起;济南市的拆迁一直是执行市政府223号令,按照223号令第35条的规定,交不起差价的被拆迁户是可以先入住的。
2012年5月16日本网信息员看到济南拆迁户韩先生拿着两份材料:一份是报纸的回迁公告;一份是打印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23号政府令)》第三十五条规定(规定附后)。来到明湖西路的拆迁回迁办公室。他儿子的一套房产要交24万多元的房屋差价,由于公基金贷款办不下来,没有能力支付这24万元。他对办事员讲:“市政府223号令规定充许先行入住,你们为什么不执行?”得到的回答是:“市政府的规定你去找市政府去,不交齐差价我们不能让住。”市政府的223号令制约起被拆迁户来那是坚决执行;制约起权贵集团却又彻底失效。这是公然欺骗民众,侵害拆迁户的权利。
这人现实给平民百姓上了一堂法制课:任何口头的承诺都不要去轻信,不管是什么样的承诺一定要体现在协议(合同)中。权贵利益团体失去的是诚信,而你失去的却是无法挽回利益损失及无法排除的生活困境。学学法律知识,比如:《合同法》那是你有利的护身武器。
韩先生发誓:当初你抢我的,现在我要抢回来……。他意思是:我要住上我的房子。事态如何发展不得而知。
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23号政府令)(节选)
第十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听证、公示或者座谈等方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申请拆迁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十五条 拆迁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的,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者租住房屋等方式,先行入住,并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三十六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拆迁房屋申请参加房改的,参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办理,房管部门应在拆迁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23号政府令) 申查拆迁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有权要求听证;二、反对断水断电堵路;三、反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逼迫签订拆迁协议。四、被侵权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
2012年5月9日济南时报发布:北刘新区1号、2号、3号新楼回迁公告。经过了二十三个月的延迟被拆迁户们终于盼来了回迁的日子。按回迁公告的要求5月15、16、17日人们怀着不同的心情来到北刘新区回迁办公室……。他们拿着回迁的房号,但是却无法回迁入住。原因是必须交足差价,才能入住。8万、15万、19万、24万,交齐差价?说的容易,都是平民百姓做起来谈何容易……。面对无法支付的差价,他们百感交急。另外:其它地方的被拆迁户因相同的原因不能回迁入住的也有。
拆迁初期,签协议的时候拆迁方口头承诺:“交不上差价,可以先行入住。”百姓深信不疑签了拆迁协议。他们相信自己不会被骗。当有人提出异议:“不交差价,不会让住房。”的时候。很多拆迁户不相信,表示反对。当他们回家看协议的时候,拆迁协议并没有标注:可以先行入住的条款。现实教训了他们。这个教训是以失去生存和正常生活为惨重代价的。
从回迁的日子开始,房屋的过度费将被停发。交不上差价的人无法回迁。新房住不进,租房费必须自己出。这部分人不在少数。
差价:拆迁户不是不想交,而是真的交不起;济南市的拆迁一直是执行市政府223号令,按照223号令第35条的规定,交不起差价的被拆迁户是可以先入住的。
2012年5月16日本网信息员看到济南拆迁户韩先生拿着两份材料:一份是报纸的回迁公告;一份是打印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23号政府令)》第三十五条规定(规定附后)。来到明湖西路的拆迁回迁办公室。他儿子的一套房产要交24万多元的房屋差价,由于公基金贷款办不下来,没有能力支付这24万元。他对办事员讲:“市政府223号令规定充许先行入住,你们为什么不执行?”得到的回答是:“市政府的规定你去找市政府去,不交齐差价我们不能让住。”市政府的223号令制约起被拆迁户来那是坚决执行;制约起权贵集团却又彻底失效。这是公然欺骗民众,侵害拆迁户的权利。
这人现实给平民百姓上了一堂法制课:任何口头的承诺都不要去轻信,不管是什么样的承诺一定要体现在协议(合同)中。权贵利益团体失去的是诚信,而你失去的却是无法挽回利益损失及无法排除的生活困境。学学法律知识,比如:《合同法》那是你有利的护身武器。
韩先生发誓:当初你抢我的,现在我要抢回来……。他意思是:我要住上我的房子。事态如何发展不得而知。
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23号政府令)(节选)
第十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听证、公示或者座谈等方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申请拆迁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十五条 拆迁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的,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者租住房屋等方式,先行入住,并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三十六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拆迁房屋申请参加房改的,参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办理,房管部门应在拆迁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23号政府令) 申查拆迁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有权要求听证;二、反对断水断电堵路;三、反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逼迫签订拆迁协议。四、被侵权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