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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兹有我县部分农民和涉农个体工商户,拟自愿组成社会团体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自愿互惠互利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要求,为会员提供经济和技术服务,帮助提高会员知识技能,改善会员生活水平,同时在征地、移民搬迁、民主选举等涉及农民利益有可能产生冲突与纠纷的情况下搭建平台进行理性沟通协调,最终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产、增收、增能,有效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社会和谐。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依法在民政部门设立登记,接受政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现将相关事宜以正式文本的形式进行告知,拟定的协会章程(草案)全文内容附后。
致
礼!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预备成立全体成员
召集人:赵枫生
电话:15074632058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和民间机构,为农民与政府及其他社会阶层的交往提供常态理性沟通渠道,争取农民自由,促进社会平等,共享发展成果,保障本社区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为团体法人,一切活动以宪法为行为准则,履行团体职责,承担法人责任。
第三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的宗旨是:为农民利益代言,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农民知识技能,提高农业发展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综合发展农村社区生活。
目标:帮助农民增产、增收、增能;实现农业可持续和农村社会健康稳定,对接城乡,融入市场经济,参与全球交流,做好服务,主动分享,互动沟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农村健康有序稳定,促进社会自由、民主、民富国强。
第四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在涉及农民利益的事情、事件上为农民提供利益代言,参与利益相关者的理性协商;
(二)参与抗洪救灾、普法宣传、农业调查、社会保障等公益活动,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发展与国家发展、个人富裕与社会和谐结合起来,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传统优良道德,促进农村社区全面发展;
(三)开办实体、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乡村旅游及农村休闲事业的发展;对农畜产品购销、仓储、加工、制造、批发、零售市场之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积极开展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协会与社会其他阶层的理性沟通;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文化事业;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田间管理、法律、会计、审计、金融、保险、劳务中介、咨询等服务;
(七)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完善生产管理,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率;
(八)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交流、文艺演出文体健身等活动,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视野;
(九) 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为困难会员提供基本的力所能及的社会援助服务。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涉农事项。
第五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在县城设立办公室,根据农民意愿及当地情况在乡镇设立办事处,处理该区域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江华瑶族自治县境内乡村属地户籍的公民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相关事业的个体工商户,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自愿申请,协会批准即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协会以“农办、农管、农受益”为工作指导,实行民主选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会员享受平等权利。会员如违反协会章程,协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入、退会办法由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实施,具体手续在协会办公室办理。
第九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协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协会在其困难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协会委托的事项。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协会确认并公示。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不遵守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从事与协会相竞争或与协会利益相矛盾的活动;
给协会信誉带来严重危害;
其他有损协会利益的行为。
取消会员资格,须召开当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出席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并经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并公示。
第十一条 需要退会的会员自提交退会报告并被批准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方可重新申请入会;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需要在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二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实行差额选举组阁制。
第十三条 上级农民协会对县级农民协会只有业务指导关系,县级农民协会的负责人不由上级协会任命产生。
第十四条 农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级协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核准、罢免执行委员会成员;
(四)审核、批准协会经费下年度预算、本年度决算;
(四)决定其他需要经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章程。
第十五条 农民协会的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召开。
第十六条 农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并在网络上同时公开。
第十七条 农民协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农民协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协会。
第十八条 农民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政策起草。
农民协会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的处理,汇总各地的涉农信息,负责跟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的沟通。
农民协会设立监事会,对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理事来自各乡镇农民,必须超过半数来自农户农民。一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专项资金单独列支。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与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名,由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四年一选,对代表大会负责。
会长、副会长为专职,不得是其他任何组织、机构的成员或秘密成员;财产公开;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提名执行委员会成员,经相关考核通过,报代表大会批准,理事长颁发任命书。执行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一期,最多连任两期。执行委员会成员财产网上公开。执行委员可以在任期内进行调整。执行委员不得同时兼任会员代表,当选为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代表,代表资格立即终止。
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即为执行委员会成员。会长、副会长不得同时兼任理事或代表。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行使大会授权的对外开展农会工作职权,制定工作计划,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研究重要具体事务事项执行。
协会理事会积极与外界专家建立日常联系,对农民协会的工作提供智力和资源支持。
第十九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以从简和高效为原则进行设置。
第二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进展设立相关办公室:
参政议政办公室(人大代表、调研、议案、区域合作)
金融协调办公室(农村金融、农民信贷、城乡发展基金会)
就业保障办公室(劳务中介、劳保研究、会费流转、社会保障)
维权服务办公室(案例跟踪、事件现场)
食品安全办公室(农技推广、反馈)
销售服务办公室(农产品销售)
文化文艺办公室(媒体、出版、演出)
医疗文体办公室(职业病、运动会)
对外合作办公室
民俗宗教办公室
信息服务办公室(培训、电子网络平台、呼叫中心)
社团服务办公室(秘书、人事、财务、后勤、安保)
第二十一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农民协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农民协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是与农民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的业务协调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城乡发展基金会等机构或经济实体并开展相关具体工作,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协会所有事务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农家子弟就业。工作人员没有协会发展决策权。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独立监事,成员由政府委派,独立监事有权对全国农民协会的活动知情并进行及时沟通。独立监事所有人员及办公费用由政府委派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协会遵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其他类似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 止
第三十二条 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终止活动。
(一)遇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终止组织活动时;
(二)不能履行协会章程,不能开展有效活动,在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已失去存在的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组织活动的程序。
(一)由协会会长提出终止活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应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十五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二)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定后,随即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产清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三)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开展财务清算活动。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在协会终止活动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清算小组负责人签署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向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上交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全部会员证;
(六)在善后工作结束、办理移交手续后,协会工作人员,属借用人员的,回原单位工作;属聘用人员,则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正式成立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民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