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齐凤翔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5月13日,因关注陈光诚被临沂市公安局宣布护照作废的刘国慧用特快专递向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了《办理护照申请书》,请求公安部门恢复已经作废的护照或者予以补办。
2011年2月19日,刘国慧因春节“秘密潜入”东师古探访陈光诚,并带出了陈光诚写给朋友春节问候的信,事后被临沂警方发现并怀疑是带出当时网上流传的陈光诚被囚禁家中的视屏之人,遭到临沂警方抓捕,被软禁20多天后,3月11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刑事拘留1个月,关押在临沂看守所,释放后又被监视居住长达半年之久,其间,可谓死里逃生,遭受肉刑和凌辱,被3次抄家,护照被宣布作废,抄家时查抄的大量物品至今未还。
2011年3月11日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向被当时关押在临沂看守所的刘国慧送达了【临公境废字【2011】001号《证件作废通知书》】,称“刘国慧系刑事犯罪嫌疑人,拒绝交出护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护照宣布作废”,据本网信息员查证,警方向关押在看守所的刘国慧下达《证件作废通知书》时,她的护照早在10日被公安机关搜身时收缴,根本就不存在“拒绝交出护照”一说。
2011年9月27日,临沂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向刘国慧下达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恢复自由后刘国慧一直要求办案单位国保大队归还护照和被查抄的物品,但一直被推诿,至今不予归还。
5月13日,刘国慧用特快专递向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了《办理护照申请书》,请求公安部门恢复已经作废的护照或者予以补办。
附:(刘国慧)办理护照申请书
申请人: 刘国慧,女, 45岁,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居民
电话15564215129 ;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梨杭村委
请求:恢复已经作废的护照或者予以补办。
事实与理由:
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2011年3月11日作出临公境废字【2011】001号《证件作废通知书》,称“刘国慧系刑事犯罪嫌疑人,拒绝交出护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护照宣布作废”。申请人认为,“刘国慧系刑事犯罪嫌疑人”系作废护照的理由,但现在该理由已经不复存在,有《解除监视居住证明》为证。故应当准予恢复已经作废的护照或者予以补办。特此申请,请准予。
此致
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申请人 刘国慧
2012-5-13
图1:临沂市公安局做出的刘国慧《证件作废通知书 》
图2、刘国慧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2011年2月19日,刘国慧因春节“秘密潜入”东师古探访陈光诚,并带出了陈光诚写给朋友春节问候的信,事后被临沂警方发现并怀疑是带出当时网上流传的陈光诚被囚禁家中的视屏之人,遭到临沂警方抓捕,被软禁20多天后,3月11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刑事拘留1个月,关押在临沂看守所,释放后又被监视居住长达半年之久,其间,可谓死里逃生,遭受肉刑和凌辱,被3次抄家,护照被宣布作废,抄家时查抄的大量物品至今未还。
2011年3月11日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向被当时关押在临沂看守所的刘国慧送达了【临公境废字【2011】001号《证件作废通知书》】,称“刘国慧系刑事犯罪嫌疑人,拒绝交出护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护照宣布作废”,据本网信息员查证,警方向关押在看守所的刘国慧下达《证件作废通知书》时,她的护照早在10日被公安机关搜身时收缴,根本就不存在“拒绝交出护照”一说。
2011年9月27日,临沂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向刘国慧下达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恢复自由后刘国慧一直要求办案单位国保大队归还护照和被查抄的物品,但一直被推诿,至今不予归还。
5月13日,刘国慧用特快专递向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了《办理护照申请书》,请求公安部门恢复已经作废的护照或者予以补办。
附:(刘国慧)办理护照申请书
申请人: 刘国慧,女, 45岁,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居民
电话15564215129 ;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梨杭村委
请求:恢复已经作废的护照或者予以补办。
事实与理由:
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2011年3月11日作出临公境废字【2011】001号《证件作废通知书》,称“刘国慧系刑事犯罪嫌疑人,拒绝交出护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护照宣布作废”。申请人认为,“刘国慧系刑事犯罪嫌疑人”系作废护照的理由,但现在该理由已经不复存在,有《解除监视居住证明》为证。故应当准予恢复已经作废的护照或者予以补办。特此申请,请准予。
此致
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申请人 刘国慧
2012-5-13
图1:临沂市公安局做出的刘国慧《证件作废通知书 》
图2、刘国慧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