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春菊投寄控告信 |
(维权网信息员蒋正义报道)5月20日,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访民史春菊,向中央有关领导胡锦涛、温家宝、吴邦国、贺国强等人,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城分局投寄了上诉控告信和要求东城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国家行政赔偿。
访民史春菊说,为了防备公安再耍无赖,我前两天用挂号信向东城公安分局邮寄赔偿申请书后,又用特快专递邮寄, 以保充足证据,同时希望在网上公开这些材料的内容,让所有人知道我受到公安的迫害、诬陷和报复毒打经历。
附:控告信
控告状:史春菊,女,汉族,55岁,河南省博爱县,系博爱县博物馆退休职工。
被控告人:博爱县公安局。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公安分局。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公安分局。
控告事由:本人因控告河南省博爱县公安局民警刘有福强奸罪一案中,博爱县公安局为了包庇本局民警刘有福的犯罪事实,采取篡改控告人报案笔录手段,而不予立案,对控告人采取作伪证诬陷,迫使控告人进京上访后,又勾结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海淀分局,对控告人采取更近一步的打击和报复迫害。
事实经过:控告人于1993年被博爱县公安局民警刘有福强奸未遂后,忍受屈辱,只想息事宁人,没想到,罪犯刘有福没有达到目的而怀恨在心,竟然唆使他妻子原慈玲、大女儿刘鸽、小女儿刘千金,以及雇用社会流氓李彩虹、贺金霞等人对控告人不断实施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伤害的刑事案件,博爱县公安局每次只是做轻微处理,不依法办案,助长了犯罪嫌疑人有恃无恐的嚣张气焰。
其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是:
2002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有福的女儿带领雇佣的社会流氓李彩虹、贺金霞四人闯入到县博物馆值班室,对正在上班的控告人辱骂和毒打至口鼻流血不止,当场昏迷,不省人事,而博爱县公安局只对刘千金行凶伤人罚款100元,其她涉案凶手连轻微处罚都不予以任何追究。
2002年12月14日中午12时许,刘有福的妻子原慈玲与控告人在博爱县中光路李玲美发厅相遇,骂控告人“小养汉精,你去公安局告俺吧”控告人回敬道“办亏良心事,说闷良心话,天打五雷轰”。这时原慈玲和她小女儿刘千金追打控告人,控告人在好心人帮助下,逃进五交化公司躲藏才逃过一劫。
控告人对博爱县公安局包庇犯罪团伙行凶伤人议案的轻微处罚不服,向博爱县法院提出上诉,遭到博爱县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枉法维持博爱县公安局第194号、19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驳回控告人对所有参入打人凶手的诉讼请求。
控告人不服博爱县法院的一审枉法判决,遂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 月10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2009)焦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
1.撤销博爱向人民法院(2006)博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撤销博爱县公安局2005年6月27日做出的公(治)决字【2005】第1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2.维持博爱县人民法院(2006)博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3.责令博爱县公安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所做的公(治)决字(2005)第194、195号公安刑侦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一审诉讼费190元、一审法律文书专递邮费60元、一审鉴定费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以上共计1830元,又被上诉人博爱县公安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博爱县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仍拒不执行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2009)焦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
在本案中,控告人发现博爱县公安局非法伪造和篡改控告人的报案笔录后,请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控告人伪造和篡改控告人的报案笔录做字迹和指纹鉴定,2008年10月23日,该鉴定中心做出豫金剑司鉴中心【2008】文鉴字第73号鉴定结论认定:字迹和指纹都不是控告人史春菊本人写的字迹和指印。
博爱县公安局滥用公权,报复陷害控告人,被控告人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公(治)决字(2007)第0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史春菊于2005年7月至9月信访接待期间,多次到县公安局人民来访接待室,县体育馆接待现场,大吵大闹,手拍桌子,掀掉桌上材料,手持喇叭煽动信访群众,引起信访群众围观,致使信访接待工作被迫中断。”决定及与控告人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这里且不说是过两年多的法律时效问题,现就被控告人无线控告人的所谓证人证言所出现的假证,就不言而喻,被控告人向沁阳市法院提供博爱县信访局干部王勇、丁松山提供的证明写于2005年9月14日,其所使用的纸张是2007年才生产,被控告人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和图片也全部是假的。博爱县公安局民警孙前也公开作伪证,并篡政伪证记录时间。
因此,控告人向焦作市中级法院申诉后,焦作市中院指定沁阳市法院重新审理,该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沁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1.确认被告博爱县公安局作出的公(治)决字(2007)第0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2.判令被告博爱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月内支付原告赔偿金1291.03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过反复诉讼,最后由焦作市中级法院指定沁阳市法院异地审判的判决结果,明显偏袒被控告人(博爱县公安局)的判决,至今得不到履行。
后来逼控告人史春菊进京上访后,博爱县又勾结和串通北京市公安分局东城分局和海淀分局实施非法陷害和迫害。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控告人史春菊于2009年5月27日17时许,在国务院新闻办门前,以堵门方式上访,严重影响了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罪名,对史春菊作劣第1329号决定,将史春菊押进东城分局拘留所关押,2009年6月7日,被控告人东城公安分局又撤销了第1329号决定,将此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同时对史春菊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7月7日,东城公安分局以史春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事实为由将其释放。
根据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办案民警李文、张建平二人所记录的到案经过,完全是捏造和诬陷,一是对史春菊身上穿的衣和鞋子的颜色都写的不符;二是到案时间写在2009年5月27日15时许,而史春菊在2009年5月27日15时30分许还在北京南站与老乡见面谈话;三是诬陷史春菊在新闻办门前将自己上访材料向路人展示。新闻办附近到处都安装有监控摄像,可以见证事实。为什么这些公安民警敢违法诬陷史春菊,就是中国的法律被贪官污吏和执法犯法者任意践踏,且无人追究,法律完全失去了公平正义的价值。
控告人史春菊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公城分局遭枉法判决后,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虽然作出“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但对控告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控告人史春菊继续在北京上访控告博爱县公安局和北京东城公安分局,2010年4月13日,控告人在海淀区中关村的租住屋内,突然被海淀公安分局以羁押犯抓捕关进海淀拘留所6天,不给任何法律关押手续,后移交给河南博爱县公安局,在押回博爱县途中,押送民警告诉控告人说,博爱县是花大代价请北京公安帮忙,而博爱县公安局在继续关押控告人时,却胁迫控告人要么被劳教,要么同意签下赔偿控告人多年上访费用12万元协议后,才将控告人放出,用此卑劣手段来掩盖其为包庇罪犯刘有福等公安民警执法犯法的罪恶事实,非法剥夺控告人依法享有的诉权。
2012年4月26日上午,当控告人前往海淀分局索被关押的手续时,遭到便衣民警将她关进装有两个监控探头的信访办公室内毒打至伤,报警,投诉至今得不到结果。
控告人在仍然受到强奸犯刘有福及其家人的威胁、侵害下,生命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下,只好再次远离家乡,漂泊北京,继续控告罪犯,惩处执法败类,彰显法律威严,才能保障其生命安全。
控告人:史春菊
联系电话:18939168116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