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劳荣报道)6月11日,本网信息员了解到江西新余访民严根英于6月8日向江西新余警方举报新余袁河办事处望城岗村委干部非法拘禁,将她关黑监狱之事。
访民严根英向维权网投诉说:2007年,她家的一栋4层387.36㎡的楼房被强拆,只因“文革”期间,其丈夫林皮根户口外迁他乡,新钢公司三期技改拆迁他们村庄时,她家暂未迁回户口,拆迁办就不让她家享受同村村民的拆迁补偿待遇,使他们全家至今居无定所。2011年6月13日,她因为上访被新余市袁河办事处关在其办公大楼的黑监狱里暴殴致伤,至今分文未赔。为此,她向公安部门报案,希望对这些关她打她的村官绳之以法。以下是她的报案材料——
关于追究渝水区袁河办事处望城岗村委干部非法拘禁等刑事责任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严根英,女,55岁,汉族,文盲,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花田村委村民,住址渝水区袁河办事处夏家村委城西严家村民小组,身份证号:360502195711242220.手机13479004967
犯罪嫌疑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办事处望城岗村委党支书刘彬、村委主任陈进,村委妇女主任何丽萍 袁河办治安人员宋发保等人。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3日凌晨5时许,被报案人刘彬、陈进、何丽萍等七八个村干部来到报案人严根英家,不问青红皂白就强行将报案人挟持上车拖到望城岗村委,将其关押在二楼办公室并收缴手机。随后,被报案人宋发保冲上来就对报案人拳脚相加,暴力殴打。报案人被打得鼻青脸肿,头晕目眩,呕吐不止,全身伤痕累累。被报案人不但不送报案人去医院,还将报案人非法拘禁到第二天下午14点多钟。被报案人见报案人高烧不退,口说胡话后才将其释放回家!
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犯罪,特予报案。
报案的相关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三、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在被关押的特定场所、被监管看守人员暴殴致伤,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特请求公安机关对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被践踏,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
报案人:严根英
2012年6月8日
访民严根英向维权网投诉说:2007年,她家的一栋4层387.36㎡的楼房被强拆,只因“文革”期间,其丈夫林皮根户口外迁他乡,新钢公司三期技改拆迁他们村庄时,她家暂未迁回户口,拆迁办就不让她家享受同村村民的拆迁补偿待遇,使他们全家至今居无定所。2011年6月13日,她因为上访被新余市袁河办事处关在其办公大楼的黑监狱里暴殴致伤,至今分文未赔。为此,她向公安部门报案,希望对这些关她打她的村官绳之以法。以下是她的报案材料——
关于追究渝水区袁河办事处望城岗村委干部非法拘禁等刑事责任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严根英,女,55岁,汉族,文盲,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花田村委村民,住址渝水区袁河办事处夏家村委城西严家村民小组,身份证号:360502195711242220.手机13479004967
犯罪嫌疑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办事处望城岗村委党支书刘彬、村委主任陈进,村委妇女主任何丽萍 袁河办治安人员宋发保等人。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3日凌晨5时许,被报案人刘彬、陈进、何丽萍等七八个村干部来到报案人严根英家,不问青红皂白就强行将报案人挟持上车拖到望城岗村委,将其关押在二楼办公室并收缴手机。随后,被报案人宋发保冲上来就对报案人拳脚相加,暴力殴打。报案人被打得鼻青脸肿,头晕目眩,呕吐不止,全身伤痕累累。被报案人不但不送报案人去医院,还将报案人非法拘禁到第二天下午14点多钟。被报案人见报案人高烧不退,口说胡话后才将其释放回家!
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犯罪,特予报案。
报案的相关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三、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在被关押的特定场所、被监管看守人员暴殴致伤,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特请求公安机关对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被践踏,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
报案人:严根英
20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