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6月19日,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向蔡国泉送达港公复字[2012]第1号《复议决定书》,称“申请人蔡国泉对本局港公不立字【2012】第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申请复议的请求已收到。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该复议决定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无异于作出“强拆民房不属于犯罪事实”的认定。
南通蔡国泉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农贸市场的房屋,于2012年4月2日凌晨,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所偷拆,从当时的录像来看,还有穿警服的警察也参与了强拆。蔡国泉向110报警。110置之不理,蔡国泉上访到江苏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责令其给予明确答复,该局才不得不勉强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其中,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恰恰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相悖,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蔡国泉的房屋在凌晨被不明身份的人所毁坏、拆除,显然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系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无异于公然纵容、袒护和包庇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