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4日星期四

安徽维权人士周维林起诉合肥公安局包河分局



(维权网信息员夏雪报道)614日下午1530许,安徽维权人士、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就滨湖派出所于314日上午将刚到包河区法院欲旁听滨湖新区胡氏家族父子叔三人因反对强制拆迁而被提起“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的公开审理的“口头传唤”一事提起行政诉讼。

614上午周维林在写《行政起诉书》时,再三在互联网上查找合肥公安局包河分局局长的姓名无果,只得给《合肥警务网》的网上查询一栏留言,又给从《合肥警务网》上查出的包河分局值班电话3359110去电要求提供包河分局局长姓名,结果皆被拒绝(合肥警务网是于下午1625分致电询问何事时拒绝提供)。于是只好在被告人法人代表处留下空白。这让人感慨,何以公安分局的局长的姓名如此保密,令人有其是从事地下工作,一旦暴露身份有危及自身、家人,甚至组织之感想。

下午1530分许,周维林到达包河区政务区,在包河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获知行政诉讼需要法院行政庭审查,于是到包河区法院的大厅,一位50岁左右的法警告知行政庭正在开示范庭,让周维林等待。法警前往一号法庭告知庭长,行政庭倪庭长赶来收下起诉书及证据等材料,称经审查后才能通知是否受理案件,也未出具收据就急匆匆的回办公室了。

中国警察随意以“口头传唤”之名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以“扣押物品”为名侵犯公民财产权,已经非常的普遍,警察与普通民众皆习以为常,如此,人权、法治何以逐渐在中国这人治传统的土壤里生根发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附:行政起诉书

原告:周维林,男,汉族,47岁,,已退休,住瑶海区南陵南路3208室,邮编:230011,手机:18919617417
  
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法定代表人:     局长,住合肥市包河区G3京台高速入口,邮编:230051 ,电话:(05513359110
  
案由: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人身自由、财产。

诉讼请求:
一、确认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口头传唤、扣押手机行为违法,侵害原告人身自由、财产;
二、返还华为C8650智能手机一部;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123149时:30许,原告到包河区人民法院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审理,在第二法庭前站了不少警察及身穿便服之人,即上前打听怎么回事?却被006435警察要求看身份证,原告无暇多想即掏出身份证给警察看,警察立即说里面坐满了不能进去,原告返身就往右边去,一则看欲旁听的滨湖新区胡氏三人的案件是否在第六法庭审理,二则要去上厕所。谁知竟被警察喊住称不能过去,查看原告身份证的警号006435(其后得知是滨湖派出所章所长)、008016与一位便衣声称要传唤,将周维林带上一辆警车驶出法院,疾驰而去。在警车里,周维林询问原因、要看警官证,被拒绝,欲拨打110电话报警,被一名警察和便衣暴力阻止,到骆岗派出所便衣命令006435(章副所长)、008016对原告搜身,原告当即问他是不是警察,该便衣称不是警察,原告当即质问不是警察何以对警察下命令?就这样,在未有“传唤证”的情况下,原告被此后告知的 “扰乱单位秩序”名义“口头传唤”,又未出示工作证件,强行带至骆岗派出所,推至审讯室。在审讯室章所长出示了警官证,然后不顾原告的抗议,对原告身体搜查,扣押手机(当时未填写物品扣押清单),做笔录,其间原告告诫他们行政违法、程序不合法,但考虑到他们是受命而为而配合做了笔录。

做笔录的警察是包河分局滨湖派出所的章副所长,警号:006435。中午饭后,则有在物品扣押清单上签字的006459警察、背挎包便衣过来盘问,最后于下午17时才拿到扣押手机的物品扣押清单离开派出所,人身自由失去时间长达7小时之久。当时因在骆岗派出所没有盖上滨湖派出所的印章,此后于晚630分左右,该所章副所长才带着两名警察到原告家里,要求原告拿出物品扣押清单盖上该所印章后离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原告认为自己到包河区人民法院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无任何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且在人民法院内,如有违法之事首先应由法院、法警处理,如需移交公安处理也应移交到辖区派出所骆岗派出所,岂有滨湖派出所自行越俎代庖之理?滨湖派出所以“口头传唤”之名,行非法拘禁之事,更违法扣押原告手机一部,肆意侵犯原告之人身自由,财产,是典型的行政违法侵权行为。

此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维林
  
20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