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星期六

浙江访民卢章根控告法院遭报复劳教(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家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白竹乡李坑口村访民卢章根,因控告法院枉法判决,遭到政府报复拘留和劳教。

访民卢章根因夫妻矛盾不可调和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胡德球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1425清早,访民卢章根赶到胡德球娘家,手拉妻子胡德求跟他一同回家,没想到,岳父胡宝方手持木棒,岳母手持扁担上前阻止,要打卢章根,于是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胡宝方和卢章根都受轻微伤。

4269时许,胡宝方的儿子胡火根带着4个人到卢章根家,强行将卢按倒后捆绑并戴上手铐押承壶镇派出所,强迫要其承认给胡宝方造成了伤害,拿出一万元遭卢拒绝,在壶镇派出所非法关押三天勒索不成后,才由警察吴升有将其押关到缙云县公安局审讯办理拘押手续。

卢章根说,岳父胡宝方仗势欺人,活动公安做假证,将他起诉到缙云县法院,该院于同年75作出(2001)缙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卢章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年711缙云县法院又作出(2001)缙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章根赔偿原告胡宝方医疗费、误工损失、伤残补助费、护理费、伤检费、取钢板的医疗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20570元。

卢章根依法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183,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2001)丽中刑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狱后,卢章根依据事实证据再次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2006926,该院作出(2006)丽中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接着,被告卢章根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0965作出(2008)浙刑监字第33号驳回通知书。

卢章根向最高法申诉,20091124,最高法立案庭作出(2009)刑监字第297号立案庭通知书,作出“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访民卢章根法律程序走尽,仍无公道可讨,被迫长期漂泊北京申诉,地方政府官员利用公权,对卢章根进行捏造事实,非法拘留、劳教等手段报复迫害。

2007117,时任缙云县驻京办主任林子通,捏造访民卢章根到中南海新华门前要向中央领导反映问题,同时伪造府右街派出所文书,将卢绑架回地方,被缙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091016,缙云县公安局又以卢章根“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予以刑事拘留。

20091115,被丽水市政府非法报复劳教一年零六个月。

访民卢章根说,我在上访申诉期间,政府怀疑我向中央有关部门举报缙云县政府非法更改缙云至台州高速公路线路,造成毁地600多亩,损失数亿的案件有关,对我更进一步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