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星期五

河南维权人士洪茂先二审改判一年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报道)6月29日,本网信息员获悉,河南维权人士洪茂先二审被河南信阳中级法院改判为“妨害公务罪成立,判处有徒刑一年”。这是律师努力争取二审及公开审理而取得的成果。

洪茂先因近年来参与当地商城县农民维权及基层选举,被商城警方以他参与2002年元旦发生的“伏山事件”(农民要求减负,与警方冲突事件)为由,于2011年8月4日夜抓走了,并于2012的元月17日商城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判其三年有期徒刑((2012)潢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后洪茂先提起上诉,在北京人权律师王全章的代理下,依法要求法院公开开庭。4月17日,二审公开开庭。通过二审的据理力争,在如下方面展开辩论:1,商城公检法联合执法是否为执行公务;2,本案是否超过刑事追诉期;3,公诉方指控洪茂先涉嫌毁坏财物的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是否有效;4,商城公安机关违背回避原则向本单位公安人员做的询问笔录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最后法庭休庭,于今天王全章律师得到信阳中级法院的法官的电话,说洪茂先案件审理结果,原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二审法院撤销,妨害公务罪成立,改判刑一年。

律师认为今后维权案件还是要尽力上诉,并争取二审公开开庭,这样应该会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