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7月26日安庆市访民杨小胜向本网信息员反映,其妻子杨玉秀被劳教后于5月16提起行政复议,杨小胜于本月24日下午15时到安庆市政府法制办询问是否作出行政复议及要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作人员称已经作出,且送达给杨玉秀了,不能给杨小胜,经杨小胜反复恳请才给了他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杨小胜于26日到安徽女子劳教所探望杨玉秀,这才知道安庆市人民政府并未将行政复议书送达给杨玉秀。
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安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答辩称对杨玉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称“杨玉秀2010年7月底与方荣芝、杨小梅从北京上访回到安庆后,认为上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商量要继续到北京上访,杨玉秀提出:到天安门前抛洒材料搞大影响,引起有关部门领导重视……今年2月以来杨玉秀在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煽动、组织夏培勤、查政香等人商量全国两会期间赴京上访;3月5日杨小胜与夏培勤等八人欲赴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公安局查获”。故安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玉秀决定:撤销杨玉秀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执行期限从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2年11月14日止,并及时完成了决定书送达及送所执行。
杨小胜对本网信息员反映,安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对杨玉秀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他们夫妻二人从未接到法律文书,此次行政复议决定书又一次未送达给杨玉秀和自己,只是自己于24日坚持索要才给的,故其合法性可想而知。当杨小胜26日在安徽女子劳教所见到杨玉秀,问起是否受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夫妻二人才知未送达。当场杨玉秀在杨小胜带来的行政诉讼书和委托书上签字。
7月27日杨小胜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书》,但行政庭法官告知因安徽省政法委有通知,不得受理,故不予受理。杨小胜只得离开法院。
附:行政起诉书
原告:杨玉秀,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40岁,,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圣埠村团结组68号。
委托代理人:杨小胜,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圣埠村团结组68号,系杨玉秀丈夫。
被告:安庆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超英 ;职务:市长,住安庆市经济开发区
案由:侵犯人身自由。
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宜劳教撤所外字【2012】第1号《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决定书》;二、依法撤销宜府行复决【2012】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10年8月4日18时许,原告丈夫杨小胜在北京市天安门金水桥附近撒上访材料,一同参加的有方荣芝、丁秀兰等人,杨小胜被安庆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拘留,孰料,安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竟以此为由于2011年11月28日对杨玉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所外执行;2012年3月23日该委员会又以杨小胜、夏培勤等人于3月5日在北京上访是杨玉秀组织煽动、串联为由,对杨玉秀作出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劳教场所执行的宜劳教撤所外字【2012】第1号《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决定书》。杨玉秀在家无任何不法行为,却因丈夫杨小胜和他人上访,而被连累,被认定是组织煽动者,请问事实何在?证据何在?如此株连无辜,岂能以所谓“查明”而不提供任何证据以证实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予受理并予以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玉秀
2012年 月 日
附行政起诉书副本一份
行政处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