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星期二

蔡国泉诉港闸公安分局二审将在南通中院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蔡国泉诉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一案,不服港闸区法院维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的判决,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定于201275公开开庭审理。

蔡国泉拥有的店面房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农贸市场。2012117日晚9点多,南通市苏通拆迁公司派无拆迁上岗证的人员40多人,到蔡国泉家实施逼签。其中有一位刚从戒毒所出来不久,便从事拆迁谈判工作,还带着刀具。蔡国泉的家属向110报警。警察到场后,进行录像。在录像过程中,拆迁人员时剑枝更加有恃无恐,挥拳殴打蔡国泉脸部。而民警只是对携刀夜闯民宅的打人者作出了象征性的轻微处罚。

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的港公(秦)行决字(2012)第1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11721许,南通市苏通拆迁公司员工时剑枝等人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一组蔡国泉的店面房内,与拆迁户蔡国泉商讨拆迁事宜过程中,时剑枝认为蔡国泉的要求不合理,随即殴打蔡国泉左侧面部,致使蔡国泉轻微受伤。另民警查获时剑枝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一把。港闸公安分局认为时剑枝殴打蔡国泉的行为侵犯了蔡国泉的人身权利,时剑枝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仅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收缴管制器具一把。蔡国泉认为,该处罚太轻,向港闸区法院起诉,该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蔡国泉不服提起上诉。

蔡国泉认为,该公安机关没有查明事实。

首先,处罚书认定“南通市苏通拆迁公司员工时剑枝等人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一组蔡国泉的店面房内,与拆迁户蔡国泉商讨拆迁事宜”与事实不符。

首先,警察没有查明,拆迁公司为什么不派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去谈拆迁事宜?而要派刚从戒毒所释放的人员去谈拆迁呢?这是在谈拆迁事宜吗?明明是拆迁公司雇佣的打手!

其次,但没有明确时剑枝等人究竟是多少人?其实,到蔡国泉家来“谈”拆迁的,有40多人。时剑枝在询问笔录中,是这样交代的:“我和我们拆迁公司大概78个人一起去的。”。就算是78个人去谈拆迁,请问谈拆迁用那么多人吗?那么多人到蔡国泉家是谈拆迁事宜吗?警察为什么不调查?明明是拆迁公司雇佣的打手,寻衅滋事。

第三,谈拆迁为什么要带刀具?谈拆迁需要带刀具吗?

第四,为什么要晚上到蔡国泉家?警察没有调查,掩盖了拆迁公司和时剑枝寻衅滋事的事实。

第五,为什么时剑枝等到民警到了以后打人呢?询问笔录中记载,民警问:“我们警察在现场你为什么还要打手打人?”时剑枝答:“因为我当时比较急躁,冲动,我就上去打了那个男的一个巴掌。”但警察就没有继续调查,为什么警察到了现场,时剑枝就冲动了呢?而警察没有到现场就不冲动呢?是否他认为警察是他的保护伞呢?

第六,为什么时剑枝要求蔡国泉到派出所去谈?警察为什么不对此进行调查?这明明在告诉我们:派出所提供了谈拆迁的场所。对此,派出所在处理因拆迁引起的纠纷,就应当回避。

另外,一审开庭时,旁听席上有人通过法警(警号:326620)与审判长交头接耳,操纵审判长。当时还有新闻记者在场。南通港闸区法院审判黑幕,可见一斑。一审程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要么发回重审;要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