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据家住河南省博爱县访民史春菊投诉,她于7月19日下午到河南省信访接待大厅,大厅10号窗口挂省政法委接待处的招牌,前去反映她诉博爱县公安局一案,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2009)焦行终字第16号生效判决,被告博爱县公安局拒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也得不到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却遭该窗口政法委接待员以没有什么可执行来推诿答复上访人史春菊的上访问题。
访民史春菊诉博爱县公安局作出公(治)决字【2005】第194、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2006年4月21日,经博爱县法院作出(2006)博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博爱县公安局2005年6月27日作出的公(治)决字194、1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对本案中所有第三人严重处罚之诉讼请求。
原告人史春菊不服博爱县法院所作出(2006)博行初字第3号枉法行政判决,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法院以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发回博爱县法院重审。
2008年11月12日,博爱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判决如下:1、维持被告博爱县公安局2005年6月27日作出的公(治)决字【2005】第1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撤销被告博爱县公安局2005年6月27日作出的公(治)决字【2005】第1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一审诉讼费190元、二审诉讼费220元、专递费60元及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博爱县公安局负担。
原告史春菊仍不服博爱县法院作出再审(2006)博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再次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7月10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2009)焦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1、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06)博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撤销博爱县公安局2005年6月27日作出的公(治)决字【2005】第1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2、维持博爱县人民法院(2006)博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第二项;3、责令博爱县公安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所作的公(治)决字【2005】第194、1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一审诉讼费190元,一审法律文书专递邮费60元,一审鉴定费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以上共计1830元,由被上诉人博爱县公安局承担。
就是这样一个历经5年的判决,并已生效的判决结果,至今仍得不到博爱县公安局的自觉履行,并且更加肆无忌惮的报复迫害原告史春菊,史上访北京后,博爱县公安局又勾结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海淀分局对原告史春菊实施打击迫害,如东城分局于2009年5月28日作出对史非法拘留关押40余天;2010年4月13日,海淀分局以史春菊是网上通缉犯为由,将史非法抓捕关押6天,不给关押手续,并移交博爱县公安局,而博爱县公安局将“网上通缉犯”史春菊押回博爱县关押时,2010年4月19日,却强迫与该局签订违法《协议书》,以给史春菊数年上访费用12万元为条件,换取个人人身自由和不再追究所有办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责任和行为。
一个被公安网上通缉的罪犯,却获公安赔偿12万元的费用损失,这在中国乃至世界,也是一大奇迹。
7月19日下午,原告史春菊前往省信访局10号窗口,省政法委专设信访接待窗口,诉求来之不易的判决结果时,同样遭遇无赖法盲的答复说,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2009)焦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没有什么可执行的,当史春菊再追问时,该接待人员马上离开窗口躲避,再不见史春菊。史春菊气愤地说,政府把这些人放在重要岗位上,完全是政府的不负责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