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8月16日下午 ,安徽省庐江县污染维权农民张兵应合肥市中级法院的要求到法院拿裁定书,面对维持庐江县法院裁定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书,自己因污染维权从2010年4月起,被庐江县公安局、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起诉,庐江县法院两次判刑,合肥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六次被监视居住,花费数万元应对诉讼,耗尽无数精力,却不能得到无罪判决书,让自己依旧留下不清不白的污点,如此不公,岂能令其心服!
张兵手捧合肥市中级法院(2012)合刑终字第00266号《刑事裁定书》感觉发蒙,法院如此可以让检察院撤回对其涉嫌敲诈勒索罪起诉,而不作出无罪判决,岂不是让检察院想起诉就起诉,想撤回就撤回,法律岂能让他们如此儿戏!
张兵称,他于7月23日 到庐江县法院递交上诉书,8月13日 合肥市中级法院张法官通知张兵到中院,对他说你超出上诉时限提起上诉。张兵解释,虽然庐江县法院是于7月17日日作出的,但其是19日签收的,故上诉期限应从19日算起,张法官核实后,又问张兵请不请律师,张兵回答,如果开庭必定请律师,不开庭则不请律师。两天后的16日,合肥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庐江县法院裁定,驳回张兵上诉的裁定。
张兵认为法院如此裁定是为了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不因错案受到追究,而置自己的冤屈于不顾,更留下了庐江县公检法为打击报复自己依法上访维权、向媒体投诉再次提起公诉的可能性,使自己毫无安全感,他们同时能够达到恐吓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不敢维权的作用。
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兵,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502204774,汉族,小学文化,养殖户,住庐江县龙桥镇缺口社区缺口村民组。因污染维权而被控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6日 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上诉事由:
因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 以(2012)庐江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撤诉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庐江县人民法院(2012)庐江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裁定,依法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上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庐江县人民法院两次一审判定上诉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上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均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上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而不应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撤诉,故提请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发回重审。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