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星期四

江苏省南通徐和平诉规划局一案即将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定于201287日上午930在该院第5法庭,公开审理徐和平诉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被告南通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前,第三人已经将徐和平的房屋强行拆除。

徐和平经行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通市规划局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其理由如下:被告在没有调查或者审查的情况下,向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违反了“先调查后决定”的原则。事实上,第三人在被告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前,已经实施拆迁行为,拆除了230户房屋,非法占用该土地。也就是说,第三人“先占后批”。众所周知,第三人只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才能占地。但第三人非法占地在先,再申请建设用地许可,明显属于程序违法。对此,被告依法应当对第三人进行处罚,而不是在其非法占地后,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使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合法化。况且,被告在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没有召开听证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

被告答辩称,“涉案土地上已没有建筑物”,故徐和平不具备听证和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第三人非法强拆原告房屋后,原告反而没有听证的权利,也丧失了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徐和平认为,被告南通市规划局的答辩,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第三人开发商强拆民房,侵占原告土地使用权,违反有关规划法规。被告南通市规划局不但不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反而向其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无异于纵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