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李平,女,1953年7月19日 出生,汉族,辽中县中心街142号。
被控告人:张明强,男,原辽宁马三家劳教所,职务:院长。
被控告人:王艳平,女,辽宁马三家劳教所女所,职务:管教大队长。
被控告人:尤然,女,辽宁马三家劳教所女所,职务:一大队管教队长。
控告辽宁马三家劳教所,原院长张明强与沈阳市公安局长许文有共同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滥用职权将我非法羁押。假如上访也是一种罪,那么这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岂不是公开抵触和抗拒吗?在劳教期间张明强指使管教大队长王艳平、尤然暴力执法,对我身心健康进行摧残,以我不服从劳动改造为由,野蛮殴打精神折磨,致使造成我身体损害,重度二级肢残的严重后果。事发因由:我老伴因医疗事故死亡,法官审黑案,拒不给付执行死亡赔付款,向最高法院谎报结案,隐瞒案件真相,恶意串通公安,非法动用警力,迫使我放弃依法应得的死亡赔偿金。我进京维权被劳教。
马三家劳教所对我的摧残凌辱如下
侵权一、2008年11月10日 我被公安警察扔进劳教所里,三个吸毒劳教人员以精神高压恐怖、强制的手段将我按倒在地剪掉我的头发,管教科盛科长限制劳动人员大小便,非法体罚,我拒理抗争,这是违背人类生理排泄自然规律,会损害身体健康,却遭管教凌辱。盛科长让我双腿给她下跪,说声谢谢,才让去厕所。我说自己患有类风湿双腿残疾不能下跪,只好给管教做半下跪,盛科长说不标准,我的人格尊严受侵害。
侵权二、2009年4月我病症恶化全身瘫痪,无法站立行走。2名管教谩骂凌辱我说抓你这么个废物来也不顶个人干活,劳教所养着你,还拿你当大爷、当大奶奶供着呀!我说,这是劳教所不是疗养院,是政府开的,不是抓劳工,管教说:你们公安送来时给劳教所出具你的身体体检合格证明,劳教所不认同你是残疾人。
侵权三、劳教所强制我购买劳教服50元1套,和生活用品脸盆、牙具、水杯。劳动改造工具都让自己买,劳教所强制特殊执法手段,违背国家法律授权,变成销售专卖店强买强卖。一根黄瓜1元钱,一个苹果1元钱,1个西红柿1元钱,连去痛片3角钱一盒,女所诊疗所竟然高价出售3元1盒,医药专卖特权漫天要价,诊所开药不给出具医药费收据,劳教人员伙食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但劳教所克扣伙食费,白菜汤里出现菜虫,给劳教人员吃的陈化变质粮。
侵权四、2009年7月1日 我向管教队长王艳平索要2片止痛片缓节疼痛,王艳平说你改造不好不能给药吃,你是罪犯,是奴隶,穿上劳教服进劳教所全都是罪犯。我不服说,党和政府提供劳教人员医疗保障和人道待遇,法律无明文规定以服装定罪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穿警察服的人那才是真正的人民警察。为证明自己不是罪犯我拒穿劳教服,遭来王艳平暴力殴打连击三拳,将我打倒在地。王艳平说,我要是拿电棍一电你就散花,要不是手下留情,在狠点打你就零碎了。
侵权五、2009年7月3日 我80岁老母亲看望我,送来治疗类风湿药品及保健品、钙片等东西,王艳平、尤然不让接见撵走我母亲,又警告我说:你改造不好,就不让见你妈什么药也不给你吃。
侵权六、管教尤然、王艳平对我从精神上身体进行摧残、虐待,让吸毒人员给关押艾滋病患者送饭时让我与艾滋劳教人员新疆人“多来提沙”等人同用一个饭盒吃饭,我提出抗议,管教说:你站不起来给你送饭是特殊待遇,要不你自己爬下楼到食堂吃。
侵权七、2009年6月2日 ,管教强制令劳教人员排队抽血验艾滋病,也不查感染艾滋的病源,医疗器械设备、医生执业证明是否符合医疗卫生法律规定,劳教所医院的医生只管抽血,不给出具检验艾滋化验报告,拒不履行告知义务,为捍卫身体健康免遭不法侵害,我拒绝医生抽血验艾滋,抗议管教野蛮执法行为,这是对我身心健康的摧残,违反《劳动教养管理》规定,劳教人员也具有申诉权、起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侵权八、2009年7月29日 王艳平、尤然,对我进行非人虐待,体罚以此泄私愤。令我腿站直,腿弯就是对管教不尊重,对劳动改造不服。并说,休想回家,给你加期,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我无比愤怒的说,王艳平、尤然二位管教领导你们侵犯人权,两个管教叫着说,我们是警察,名字不是你这个罪犯叫的。我反驳说:我称呼是尊称,罪在哪里?此时,王艳平疯狂拧我的左脸,尤然暴力殴打我右脸耳光,并威胁说,要不看你残疾早就送进小号里关禁闭,对于你采取特殊执法惩罚。
侵权九、在这马三家劳教所荒凉的角落里,我遭受非人虐待,病痛折磨每天面临着在死亡的边缘,痛苦挣扎着在求生。此时我写下绝命书、血书、遗书。特殊紧急向外界传递呼唤求救的信息,却被王艳平、尤然发现,非法搜身,并抢走笔和纸。命令四名吸毒劳教人员24小时监控。
辽宁马三家劳教所恶意串通沈劳教委和辽中公安以合法形式作掩盖,打着体现人道阳光执法的旗号,从暗示转明示的手法,胁迫我不拿赎金就不放人。2009年3月23日 管教队长王艳平告诉我说:你们当地辽中公安局、信访局领导来了,给你办提前解教放你出去治病,体现人道吗。这时辽中公安警察威胁说:想出去治病就必须写一份不进京上访保证书。我拒绝接受以此作为交换条件,拒签写保证书。王艳平说:你不写就不放你,就算放你也得搭个平台吗。公安警察又威胁我说:站在你面前的劳教所、公安局、劳教委都是国家授权强大的执法机关,不写你就在里面呆着吧,别想出去。此时我病症恶化,无法站立行走,如得不到有效治疗,发展到全身瘫痪,危急生命。无奈只好违心写了保证书。拿走保证书辽中公安违背承诺说:劳教所说你改造不好,不放人没办法。劳教委说,提前解教改造必须是表现好,司法厅才能批。劳教所又说,劳教委一天不撤销劳动教养决定,李平你就是罪犯,劳教所也无权放人,再说也不是劳教所抓你进来的。他们相互推诿,共同在执法中演一场“提前解教”闹剧。这让我在漫长等待后的茫然和愤怒。我向侵权者们发出愤怒的抗议和在血泪的诉说,在劳教服上写出的口号:要人权、要自由、无罪释放、我要回家!
鉴于上述事实,请求依法追究张明强、王艳平、尤然在执法中共同违法犯罪。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上访诉求的权利,我要求废除劳教恶法,彻查劳教所中的违法行为,还我一个公道,对我依法进行国家赔偿。这不仅是对我个人,更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匡复。
控告人: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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