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

湖北访民韩桂芳控告法院釆信伪证判错案不纠(图)


 


(维权网信息员蒋正义报道)9月21日,来自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的进京访民韩桂芳,控告法院法官采信伪造证据,作出枉法判决,使其合法房产无法索回及得到应有赔偿。

案发经过:原居住在应山县(现改为广水市)城关镇小学街的访民韩桂芳、程培华夫妇,拥有住房840平方米及两间宅基地,1970年韩桂芳同丈夫程培华被下放到农村,随后与其在县城住房紧邻的电信局派人下乡联系,要求租用她家县城住房,并随后返回县城与电信局局长刘元强见面商谈,口头约定电信局租用住房两间半,院落和天井供电信局堆放器材使用,年租金520元。之后,电信局又将秦大贵、吴孝芳夫妇强占韩桂芳的住房一同拆除建成楼房。当韩桂芳、程培华夫妇发现财产被侵占后,不断向电信局讨要无果,被迫于2003年向广水市法院起诉。2003年12月31日,广水市法院由审判长毛家信、审判员余登明、程开镜、书记员刘志荣参入审判,以“原告程培华、韩桂芳诉三被告侵占其房屋所有权、其依据以1953年7月原应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契约为凭,证明其有祖业房屋四间、二间空基,本院予以认可,1971年6月,原告程培华将其两间半房屋卖给了原应山县电信局,电信局于当年将买其的房屋和其它房屋全部拆除、并改建成了住宿楼。1978年原告程培华、韩桂芳全家从农村返城,1980年7月,与原应山县邮电局在有关组织调解下,签订了‘房屋调解协商议定书’,对原告程培华1971年6月所卖的二间半瓦房作了差价补偿,并对其原有的附着物全部作了补偿,原告程培华领取了补偿。当年,原告程培华、韩桂芳应当知道其一间半房屋拆除、其权利被侵犯、而没有举张权利。且二原告程培华、韩桂芳与三被告讼争的房屋几经拆建,变成了如今的综合大楼。二原告现在再提出三被告(移动公司、电信局、邮政局)侵权,要求返还一间门面屋,赔偿损失359280元,显然与理与法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的规定,原告程培华、韩桂芳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程培华、韩桂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程培华、韩桂芳承担。”

访民韩桂芳对广水市法院一审的枉法认定和判决,采用证人证言予以回答,揭露法院故意采信被告伪造购房协议和超诉讼时效问题。

第一位证人是刘元强,他于1971年至1982年间任应山县邮电局副局长,1983年至1989年任该局党委书记,1993年退休,他对律师的调查笔录回答如下:

调查时间:2008年9月11日上午11点。

调查地点: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河电信家属院。

调查人:李厚金

记录人: 沈剑

被调查人: 刘元强, 男,1933年农历6月2日出生, 汉族, 广水市人, 退休干部, 住三里河电信家属院。

调查人问:我们是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今天来找你,主要是向你了解一下程培华、韩桂芳夫妇位于原应山县城关镇小学街144号房屋相关情况,请你实事本是地谈一下好吗?

刘元强答:好,我是1971年在原应山县邮电局任副局长,1983年至1989年任书记,1993年退休。我们邮电局在1970年是租借程培华的房子,后来听说是买了,但是我没有参加买房子的事情。在我工作期间,程培华的爱人韩桂芳为房子的事来找过多次。我1989年退居二线,韩桂芳来找我,我叫韩去找邮电局新的负责人刘伦义。

证人曹声贵向律师证明他当时执笔写假买卖房屋协议经过:

时间:2005年7月15日下午5时。

地点: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理学街社区51号。

调查人; 沈剑

被调查人:曹声贵,男,192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街道退休干部,住本市应山办事处理学街社区51号。

调查人:我们是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今天来找你主要是想向你了解1971年原应山县电信局与程培华房屋买卖契约的相关情况,请你实事求是地谈一下好吗?

曹答:好,我实事求是地说,文革初期,我在原城关镇建设街当过主任,1970年我就被调到城关镇企管站搞副站长,在三里河办水泥制品厂。周德英在城关镇和平街当治安主任,主任是刘海洲,他们与我都很熟,记得是我在三里河水泥制品厂的时候,我很忙,周德英来找我,叫我去写个约。按道理应该是电信局,即买主来请我写,但是周与我很熟,我就没有计较这些,当时有电信局的一个人,个子高高的,胖胖的,很年轻,我不知叫什么名字,街道里有周德英、史可仙、刘海洲在场,写约时,卖主程培华家里没有一个人在场,他们家也没有人委托我写约。直到约写完,我即走了都没有看到程培华家里的人来领钱,电信局里也未拿钱出来,约是在和平街办公室写的。

证人刘海洲,男,时任和平街办主任,他证实邮局租程培华、韩桂芳夫妇两间半房只给了一年租金;1971年秋,邮局为了扩大地盘,要将吴孝芳租住程培华的一间半屋征用,吴孝芳骗邮局说她租住房是她自己的,邮局动员她拆迁,她向邮局提条件,将邹庆保两间地皮让给吴孝芳,邮局单方写约的事,我在场知道,单方面写约是根本无效。

证人史可新,时任和平街会计,证实写约时没见到程培华、韩桂芳家任何又参加,只有街道主任刘海洲、治安主任周德英(她丈夫喻修树在邮电局任会计工作)、曹声贵代笔写完约后,没看到付买房子钱。

邮电局退休干部韩厚清、广水市电讯局韩厚芳、和平街居民韩厚义、韩忠粥、邹庆保、陈艳芳、韩秋香、孙玉芳等证人证言,充分见证当时应山县邮电局、吴孝芳是租住程培华、韩桂芳夫妇住房,邮电局与程培华、韩桂芳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买卖契约是邮电局家属周德英一手造假伪造,时任邮电局副局长刘元强和韩厚芳都证实程培华、韩桂芳夫妇自1979年至今都没放弃向邮电局索要房产的权力。当原告于2003年将原电信局、邮政局、移动公司三单位起诉至广水市法院,2003年12月31日广水市(原为应山县)法院以审判长毛家信、审判员余登明、程开锐、书记员刘志荣作出(2003)广民初字第895号枉法民事判决书,这些法官们为何竟敢将被告邮电局伪造的假房屋买卖证据确认是真实的,同时又认定原告程培华、韩桂芳夫妇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公开将假说成是真,而将真说成是假,其目的就是要挑战法律判假案。

原告上诉随州市中级法院,该院由审判长李海运、审判员陈赤锋、尚晓雯、书记员叶勃参入审理,于2005年9月6日作出(2005)随立民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2008年9月15日,由审判长陈维红、审判员吴新年、代理审判员胡晟、书记员樊锐参入审理,作出(2008)鄂再申字第0001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清再审人程培华、韩桂芳的再审申请。”

本案原告为了证明应山县邮电局伪造房屋买卖证据上的程培华签字的真伪,原告代理人武汉市为民法律事务所,于2008年1月18日委托湖北省襄樊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襄司鉴综字【2008】第500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结论:“送检检材一上乙方处书写的‘程培华’ 签名字迹与检材二上卖主处书写的‘程培华’ 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但湖北省高级法院对此不作任何认定,韩桂芳老人对当今法院看法是爷爷错了,儿子、孙子跟着错,谁也奈何不了。

访民韩桂芳老人指着控告状说,被告方知情家属公开议论说:“向法院送的钱,足以买得了这个房子。”由此揭示法院颠倒黑白判案的原因所在。

韩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