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蒋正义报道)9月23日,来自湖北省十堰市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的职工王丽萍,向本网信息员控诉了因其合法劳动权益被单位剥夺,诉讼到十堰市中级法院遭枉法不公判决,进京上访又遭公安机关捏造违法证据拘留的遭遇。
访民王丽萍说,她于1982年10月技校毕业分配到被告东风车轮公司,在该单位一直从事水泵运行工作。2003年12月1日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举报本单位违反国务院制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而遭到单位领导的打击报复,强迫离岗休息,每月只发给300元生活费,逼迫她本人按照东风公司【2006】8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员工结构的通知》的规定,主业人员的提前休养年龄为45岁,辅业人员可放宽2年。单位为了逼她提前退养,领导要求她填写提前休养审批表工作“岗位” 一栏填写为“医生”, 因为“医生” 职业在东风车轮有限公司,是属于辅业工作人员,是单位剥离工种,王丽萍在受打击报复的困境中,只好按领导要求填写假工作岗位,于2007年4月25日同单位签订了《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及提前休养协议书的变更协议》。她本人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领取每月生活费1002元。避免了每月只能领到300元生活费的困境。其后,她以单位胁迫、欺骗手段,擅自改变工种档案,迫使她填写提前退休申请表,非法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为由,向十堰市张湾区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及一切工资待遇,并赔偿2007年的岗位工资、交通费、通讯费,由被告东汽车轮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和诉讼费用。
2008年7月21日,张湾区法院作出(2008)张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张湾区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王丽萍与被告东汽车轮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王丽萍在被告东汽车轮公司从事的是水泵运行工作,而非其在提前休养审批表中‘岗位’ 一栏填写的‘医生’。 按照东风有司发【2006】85号文件关于提前退养第二条第3款项优化方式中第2项的规定,辅业全面剥离,员工优化方式的规定,原告王丽萍不属辅业人员,不属剥离范围。原告王丽萍违背事实将自己的职业写为属辅业人员的‘医生’, 被告东汽车轮公司对此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予纠正,并同意了原告王丽萍的提前退养申请,双方均有过错。对此,对原告王丽萍的提前退养应予以撤销,被告东汽车轮公司应恢复原告王丽萍的工作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原告王丽萍已领取了休养期间的生活费,未在岗工作,且其自身在办理休养手续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要求被告东汽车轮公司赔偿岗位工资、交通费、通讯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恢复原告王丽萍的工作岗位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驳回原告王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3、仲裁费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拒不履行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法院院长秦鸿毓指示应以追加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于2009年1月16日裁定;“1、撤销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08)张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2、发回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5月15日,十堰市张湾区法院由审判长姚万琴,审判员曾毅、吴善勇,书记员张甜审理作出(2009)张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丽萍的诉讼请求”原告王丽萍不服该判决,再次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0日,十堰市中级法院以审判长袁昆、审判员胡韧、张桂生、书记员黃霞审理作出(2009)十民三终字第328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王丽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2010年7月20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以审判长沈福元、代理审判员冯晓燕、王少虎审理作出(2010)鄂民申字第00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王丽萍的再审申请。”
申诉人王丽萍气愤地说,我是一起典型的报复劳动纠纷案,自十堰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张湾区法院重审后,直至湖北省高级法院的申请再审,这些法院都不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理定案,因此说,这些法院判决都是枉法不公的判决,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法院对法律的赤裸裸践踏。我按照法律程序,就是进京向最高法院申诉和向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投诉法院的黑暗。
从此,王丽萍由申诉人变为走不到尽头的上访路,当王丽萍于2009年11月第一次进京上访时,访民王丽萍被截访人骗回去在家呆了10天后,2009年11月26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以王丽萍扰乱了中南海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被关押进十堰市拘留所。
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东公(东治)行受字【2009】第00012号受案登记表记录王丽萍的违法报案人是周振,男,出生于1981年3月5日,工作单位是湖北省十堰市驻北京办事处,手机13681300196. 其报案情:2009年11月11日12时30分, 我分局接湖北省十堰市驻京办事处周振电话报称: “十堰市东风车轮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王丽萍于2009年11月11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 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送至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接济管理服务中心, 请来处理” 针对这份档案记录, 访民王丽萍说, 这完全是伪造的, 一是她从未被关进过马家楼; 二是报案人周振说她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 又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抓获, 也应由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处罚, 报案人周振按法律规定, 也应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案, 这明显是一起陷害, 可在这有法不依的黑暗社会, 根本没有讲理的地方。
2010年6月10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作出东公行决字【2010】第001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东风公司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关英明报案:“2010年5月26日15时20分,我局接东风公司驻京办事处关英明电话报称:‘湖北省十堰市东风车轮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王丽萍于2010年5月21日及5月24日先后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带至该所,该派出所随即通知东风公司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将王丽萍接至东风公司驻京办事处,请来处理。’”访民王丽萍由此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关押于十堰市拘留所。
访民王丽萍不服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于2010年7月23日向张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0月20日,十堰市张湾区法院由审判长柯有荣、审判员王从军、陈旗红、书记员耿玉琴参入审理,作出“维持被告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于2010年6月10日对原告王丽萍作出的东公行决字【2010】第001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丽萍负担。”访民王丽萍收到张湾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2月25日,十堰市中级法院由审判长封荣平、审判员林敏、郭霞、书记员罗琴参入审判,作出(2011)十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丽萍负担。”王丽萍又依法上诉到湖北省高级法院,该院作出(2011)鄂行申字第3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在此,访民王丽萍强烈要求中央领导、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督办调卷查案,依法追究十堰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忠斌等涉案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访民王丽萍由自己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走上坎坷屈辱的维权上访路,深刻认识到公安和法院执法犯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伤害,没有公平正义做保障的法律,社会怎能稳定和谐,人民又怎能安居乐业。
访民王丽萍
王丽萍拘留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