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江虎报道)今年4月9日,独立参选人刘萍就“两会”期间被江西省新余市“维稳”人员对她戴黑头套、关黑监狱的恶性刑事案件,向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铁山派出所报案。但报案后就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今年7月11日,刘萍向新余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是否立案”的信息,得到的答复却是“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刘萍认为,公开立案与否的信息,既是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也是当事人的知情权利。
但是,新余市政府对于刘萍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公开“立案与否”的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居然决定不予受理,认定公安机关告知了她“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就等同于公开了信息,等同于作出了答复!
刘萍认为就等同于说“不作为就是作为”。她不服政府这种乱划等号式的行政复议决定,决心对新余市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以下就是她明天将要递交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刘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南村25栋
刘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南村25栋
2楼4号,手机13879013098,公民身份号360502196412020040.
被告: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地址仙来中大道272号,法定代表人黄文辉,该局局长。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地址仙来中大道272号,法定代表人黄文辉,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事项:
1.认定被告接到原告报案后不按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行为;
2.责令被告对原告2012年4月9日 的报案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向原告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和163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被告拒绝向原告告知“是否立案”,与这两条法律规定严重相违背,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据此规定,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附件:
①2012年4月9日 ,A3605031000002012040043号报案回执;
②2012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新余市政府信息网递交的《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
③201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新余市政府信息网回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④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具状人: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