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6日星期四

合肥市工伤职工向省政府提供修改工伤保险的意见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20128月下旬,安徽省媒体报道《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98日前将公开征求民意,省政府法制办表示,与修订前相比,多处内容作出改动,工伤险适用范围扩大,工伤认定时间也将缩短,最重要的是,拟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获悉此消息后,合肥市部分工伤职工提出自己对工伤保险的意见,并于94到省政府法制办提交,法制办一位王姓工作人员接受了书面意见稿,并提出自己对此事的看法。

94上午,合肥市工伤职工曾炳生、吴义成、姚延杰的姐姐等人到安徽省政府法制办提交《对安徽省政府落实工伤保险的要求》,在省政府大门东的接待室,法制办的一位王姓工作人员接待。他看了材料后,提出应写的细致一点,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然后称负责的工作人员不在,要下个星期回来。工伤职工们只好离开,但觉得毫无效果,感觉不甘心,决定到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拜访工伤保险处。

在工伤保险处,瞿副处长接待了大家,对提出的享受伤残津贴的要求,他问大家退休之前是否享受伤残津贴,既然没有,那么就不能享受补足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的待遇;对补发工伤待遇的要求,他称已经反映上去了,正在研究中,并拿出池州市报上来的工伤保险有关的统计资料给大家看,以证明正在研究的事。大家离开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时表示,如果安徽省政府再不解决工伤待遇问题,将集体赴京上访。

工伤保险制度诞生于德国,因为侵权法不能完成对因职业灾害而受损害的工人的救济,故为体现国家干预保障工人权利而创立工伤保险制度,此后工伤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建立起来,是社会保险中覆盖面最广的,待遇最高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建立的,其后因政治运动不断而名存实亡,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新的工伤保险制度,直至2004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工伤职工及遗属待遇偏低的问题始终未解决,尤其是安徽省,老的工伤职工未享受工伤待遇,是否予以补发,是否应按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新法,按常识应该不会有问题的,但政府的做法就是违反常识:一级伤残的姚延杰的养老金仅1300元,一位前年工伤的二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也就是1600元,远低于合肥市2011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786元,如果假以时日会更低,因为伤残津贴的调整低于平均工资的增长。按世界上的普遍做法工伤保险待遇要高于其它社会保险待遇,那么最具比较性的是与养老保险比较,2012年合肥市退休的职工领取的养老金高达23002400元左右,如一位于2010年办理退休的六级工伤职工来说,他领取的养老金是1800元,远高于一级伤残工伤职工姚延杰领取的1300元养老金,亦高于一位前年工伤的二级工伤职工领取的1600元的伤残津贴。

那么工伤待遇是否应予补发呢?按法理,有权利就有对权利的侵犯,就有对权利的救济!而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不能抛弃的,更是义务方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我国的工伤保险从未有补发的规定,司法实践上,亦应受政府干预影响对工伤职工权利亦不予司法救济。以本网信息员作为工伤职工的遭遇就能说明:安徽拖拉机厂破产时,合肥市常务副市长王林建在接访时就曾保证落实工伤待遇,如果未做到则可以到市政府找他解决,法院负责破产案的法官及清算组组长亦言之凿凿,请工伤职工相信他们,可仅仅未足额补发了一点护理费,他们就认为是补发工伤待遇了。为了维权,为了人的尊严,2004年本网信息员联系了著名的以打工伤官司出名的周立太律师代理起诉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求补发工伤待遇。可是就在一审期间,一位其他单位的工伤职工因与时任市长的郭万清有姻亲关系,打电话询问市长,市长则断言他们打不赢。果如斯言,一审仅判了一点假肢费,二审则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其后本网信息员多次到法院上访,接待法官在理屈词穷之时,明言法院要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对如此无视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的言论,自然应予以严厉驳斥,可法官则称找党去。

据本网信息员了解,现在年纪在70岁左右,工伤发生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工伤职工,不论伤残等级高低,其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亦不多,甚至连伤残等级都没有鉴定,就以原合肥钢铁集团的工伤职工赵国祥为例,作为中共十大代表的赵国祥是劳动模范,他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工伤右手前臂截肢,后继续在生产一线指挥生产,其事迹曾经被以连环画形式宣传,如今退休,领取不高的养老金,工伤致残约四十年,其假肢仅安装过一副,早就损坏,按一副假肢使用寿命为四至五年计算,其至少有三十五年未安装假肢,那么,按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其是否该享受补发的权利呢?就事实来说,原安徽拖拉机厂工伤职工曾炳生,也是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工伤致残,当年仅安装一副假肢,直至2008年才安装了一副假肢,2011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工伤待遇,当曾炳生提出安装假肢时,回复则是2008年安装的假肢按安徽省工伤保险规定的年费用,从2008年算起直至假肢费用足额抵充后才能安装,那么曾炳生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该安装假肢,到2008年期间的假肢费用又该怎么算了,退一步说,就从2002年安徽拖拉机厂破产,预留的假肢费也该从2002年计发,2002年至2008年的假肢费就不算了吗?可是无人理睬工伤职工的合理诉求。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之重大缺陷,对工伤职工权利的蔑视,由来已久,现状之改善不知何时才能实现!带血的GDP难以实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政府及企业的收益中浸透了工人的鲜血和眼泪,93发生在山东省荣城的工伤职工因工伤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在镇政府大院制造爆炸就说明中国工伤职工之绝望情绪的爆发!

附:
对工伤职工要求享受伤残津贴及补发工伤待遇的要求
对安徽省政府落实工伤保险的要求

安徽省人民政府:我们是安徽省合肥市的老工伤职工,近日获悉省政府就修改《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民意,我们是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对工伤保险的实施状况,我们是身有感受,可以说是最有发言权,我们就以下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期望政府能够采纳,以修补工伤保险制度的漏洞,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良好实施,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创造出良好的前提条件。

一、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及调整底线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伤残级别待遇率计发,以避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陷于贫困;

二、已经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应享受养老金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补足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

三、工伤职工未被支付的工伤待遇应于补发,但安徽省基本未补发,请明确规定补发及其标准,并组织各地政府、企业切实补发工伤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自1951年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以来,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应予补发,此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可国有企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却未完全依法给付工伤待遇的情况非常普遍,最明显的是安排完全丧失能力的工伤职工上岗工作;更有现已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领取的养老金远低于伤残津贴(亦低于正常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有的领取的养老金甚至低于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养老金与伤残津贴差额应予补足);而新工伤享受的伤残津贴,也是过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与平均工资的差距逐年越拉越大,以工伤致残长达十年的××为例,其2004年工伤,伤残程度为二级,其当年工资略高于平均工资,享受的伤残津贴是个人工资的85%,,可十年过去了,其现在的伤残津贴仅1700余元,不到合肥市2011年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86元的一半,如此下去,假以时日,伤残津贴与平均工资的差距更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的贫困可以由此可知。如此待遇之低,也可从合肥市工伤保险基金2011年支付的工伤保险金仅占收入的33%反面证明,而工伤保险基金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的。

工伤保险制度之完善,工伤职工待遇之保障是政府的职责,期望政府重视老工伤的意见,依法办事,保障工伤职工之人权。

安徽省合肥市老工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