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万成芸报道)今天(9月10日)江西新余独立参选人魏忠平就“两会”期间的3月5日,被关在新钢公司铁坑铁矿黑监狱里被打断三根肋骨和一根横突骨一事提起行政复议。
此前魏忠平曾向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湖泽派出所两次报案,但至今尚未被告知是否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魏忠平决定向分宜县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下就是他打算明天去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魏忠平,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北村57栋3楼4号,手机13507902465,公民身份号360502630211005
被申请人:1.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熊小清,该局局长。电话0790-5819279.
2.分宜县公安局湖泽派出所。地址分宜县湖泽镇。
电话0790-5715034.
复议请求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不按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12年6月6日 的报案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向申请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3.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事实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和163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未告知申请人(即控告人)该案是否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但是,从3月7日第一次报案开始,被申请人就一直拒绝向申请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3月19日上午,申请人在新钢医院的CT报告证明:申请人被暴殴致使三根肋骨和一根横突骨骨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特申请分宜县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依法予以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特申请分宜县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依法予以复议
此致
分宜县人民政府
附件:
①2012年6月6日 湖泽派出所出具的《接受案件回执单》;
②2012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分宜县政府信息网递交的《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信息索取号截图;
③2012年9月7日,申请人在分宜县政府信息网上的查询结果,即“您的申请还没有处理记录,可能处于待受理状态”截图。
④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魏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