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9月21日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向朱安武送达(2012)镜行初字第25号《受理通知书》,告知其诉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芜湖市镜湖区城际铁路征迁工作办公室一案,已决定受理。朱安武的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镜房拆延字(2010)第102号拆迁延期公告违法。
朱安武遭遇了强行拆迁,至今无家可归。2010年1月10日,朱安武从芜鑫泰估价(2011)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附件中,发现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镜房拆延字(2010)第102号拆迁延期公告。该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为:“对东西至延铁路设计规划控制线内,南至金马门铁桥(青弋江边),北至天门山东路铁桥”,并称“同意该地块拆迁期限延迟至2011年6月30日”。朱安武的房屋在该地块拆迁范围内。
朱安武认为:被告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无权作出的镜房拆延字(2010)拆迁延期公告。理由很清楚:建设部2004年9月3日 发布建法[2004]154号文件第4条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由此可见,被告作为“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无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更无权作出拆迁延期的决定,故应当确认该拆迁延期公告违法。
另外,第三人没有机构代码证,即第三人是非法组织。被告向非法组织发放拆迁许可证,也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