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7月23日 ,广受关注的黎庆洪涉黑案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宣判,被告人黎庆洪被判罪名成立,随后黎庆洪涉黑案辩护团律师表示要继续上诉。
周泽、张磊等律师决定,为抗议贵阳中院对黎庆洪不开庭,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决定在贵阳申请组织一次游行示威。目的是为了促进黎庆洪案公正审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周泽律师表示,这样的行动或许已经超出了律师的业务范围,但我们首先是公民。实践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基本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不唯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更是公民责任。从9月7日起 ,我要给贵州省委常、贵阳市委书记李军以及贵州省委常委、公安厅长崔亚东写公开信。我要跟他们探讨:小河法院对黎案判成那个样子,到底冤不冤?贵阳中院二审不开庭,究竟想掩饰什么,合不合法?
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
贵阳市公安局:
我们是贵阳市中院正在审理的“黎庆洪案”二审被辩护。包括杨金、迟夙生(全国人大代表)、陈有西、斯伟江、朱明勇、杨学林等几十名律师免费辩护,全案上百名律师对涉黑犯罪指控齐作无罪辩护的“黎庆洪案”,在全国及江平、张思之、贺卫方、田文昌、赵长青、殷爱荪、张千帆、童之伟、范忠信、谢佑平、徐昕、李轩、栾少湖、张青松等专家、学者、律师的现场或远程下,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几的督导下,最后仍未获得公正审判。
乃至于,曾经对“黎庆洪案”(第一季一审)枉法裁判的贵阳中院,在小河法院对黎案(第二季一审)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不清的情况下,置众多律师要求二审开庭的申请于不顾,且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悍然决定二审不开庭!
为促进黎案二审开庭公正审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作为“黎庆洪案”辩护人,决定以公民身份依法举行一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公
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 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
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的规定, 现谨依法向贵局提出申请。
(一)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
组织30名关注或参与“黎庆洪案”辩护或关心该案,且中国公民,在小十字集合,步行到贵阳市中院,向贵阳中院提交要求公开、公正审理“黎庆洪案”的请愿书;然后,从贵阳中院步行至贵州省高院,向贵州省高院递交请愿书;之后,从贵州省高院步行到中共贵州省委递交请原书。向贵州省委递交请愿书后,就地解散。
(二)关于标语、口号
在游行示威过程中,我们准备打标语
1、坚决拥护依法治国
2、坚定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3、坚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4、坚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5、反对司法不公
6、反对枉法裁判
7、反对黑打
8、强烈抗议强权操控司法
(三)关于游行、示威人数
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准备组织30人参加。
(四)关于车辆
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不准备车辆参加。
(五)关于音响设备
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备使用音响设备。
(六)关于起止时间:
(七)关于集结地点和解散地点
以小十字为集结地,省委门前为解散地。
(八)关于路线
小十字经大十字,沿中华南路至大南门,沿观水路至省委大门。
(九)关于负责人
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由周泽、李金星、张磊负责组织。
申请人(签名):周泽 李金星 张磊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