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5日星期二

四川水利厅违法拒不答复陈敏信息公开申请




(维权网信息员刘丽报道)据陈敏密友口述报道:自从今年四月二十一、二十二日成都苗场主陈敏的苗场被人非法毁坏以来,经公安机关和陈敏调查落实,确系“福鸿公司”所为,并且该公司老总也承认是其所为,而公安机关却拒绝立案,为了准确高清福鸿公司是否具有合法在陈敏苗场的施工手续,收集“福鸿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犯罪证据,苗场在陈敏经四川省发改委告知,需向四川省水利局申请信息公开,于是,陈敏于2012年8月9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四川省水利厅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邮局查询,确认该局已经签收,但该厅未在法定期限内給陈敏任何回复。

为了自己的权益,陈敏已经于今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内部纠错,责成四川省水利厅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陈敏表示:如果四川省人民政府继续行政不作为或者包庇下属,她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监督这些公权力机关的“不作为”。

付陈敏的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敏,女,汉族,1975年02月20日生,崇州市江源镇玉成花木种植场法定代表人,住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开元9组,联系电话:13198537651,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502204022。

被申请人:四川省水利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蜀州北路291号,电话,028-82200491

法定代表人:冷刚,该厅厅长。

一、请求事项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根据2012年8月9日申请人所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你单位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作出的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基本事实

申请人是崇州市江源镇玉成花木种植场法定代表人,因福鸿公司无任何合法手续损毁了玉成花木种植场部分财物。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证实:“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四川省水利厅报送我委,建议可向省水利厅申请获取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信息”。2012年8月9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你单位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作出的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请求公开确认“”的政府信息】(见邮寄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和答复。

为此,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依据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信息公开行政职责。

此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陈敏

201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