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星期一

江西省新余市被强拆户控告政府强拆侵权


 


(维权网信息员江雪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2012年8月24日,江西新余郭梅芳老太太带着被强拆户余金太的次子余细猫找到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李思华家,请李思华帮助写控告信和上访材料。

郭老太去年10月份被截访人员打翻在信访局门口,住院救治后刚出院就被关进拘留所,将其三层楼房强拆之后才被放出来。所以,郭太对政府违法强拆极为愤怒。她认为余细猫也应该去控告强拆他父母家楼房的侵权犯罪行为。

余细猫特请维权人士李思华代为撰写有关控告信:



关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党委副书记敖细芽

等有关人员涉嫌毁坏公民财物等项犯罪的控告信

控告人:余金太、男、72岁、汉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廖家管理处余家村民小组老村民

控告人:刘秀芳、女、70岁、汉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廖家管理处余家村民小组老村民

被控告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兼拆迁办主任敖细芽及其他涉案人员。

请求事项:

1. 依法确认被控告人敖细芽等人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涉嫌构 成毁坏私有财物罪、非法拘禁罪、私闯民宅罪;

2. 依法确认被控告人应向控告人赔偿和补偿的各项损失数额;

3.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各项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余金太和刘秀芳是一对七旬老夫妇。2012年8月15日凌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兼拆迁办主任敖细芽,带领渝水区城管大队、珠珊派出所、拆迁公司以及社会闲杂人员一百五、六十人,簇拥着轰轰隆隆的挖掘机,浩浩荡荡地开进我们余家村。见我们家黑灯瞎火、空无一人,他们便破门而入,稍微搬了几件东西出来,就把我们一栋480多㎡的两层加屋顶的楼房扒成了废墟。

当时,控告人余金太去菜场卖菜,控告人刘秀芳在儿子家住,被控告人敖细芽等人乘我们家中无人之机实施强拆。我们听说被强拆后都往家里赶,结果,控告人余金太被敖细芽带领的人强拉硬拖押到廖家管理处,控告人刘秀芳被多人拖手拖脚强行抬走。楼房很快就被挖掘机扒成了废墟,屋内财物,包括茶油、人参、天麻、五粮液、高档药酒、金银首饰、现金等许多贵重物品被掩埋。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控告人敖细芽等人故意推掉我们家的楼房,并掩埋屋内财物,涉嫌构成故意毁坏私有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被控告人敖细芽等人将控告人刘秀芳强行抬走,将控告人余金太强拉硬拖押解到廖家管理处,并控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控告人敖细芽等人乘控告人家中无人之机破门而入,擅自搬动、毁坏控告人财物,并用挖掘机扒掉控告人的楼房,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私闯他人住宅罪。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仙来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兼拆迁办主任敖细芽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毁坏私有财物、非法拘禁、私闯民宅等多项犯罪,严重侵害了本案控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保障等项权利,特请求依法查办。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余金太、刘秀芳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