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7日星期六

110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南通张亮夫妇申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024,南通张亮、曹胡萍夫妇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崇川区政府责令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及其狼山派出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272324日,张亮夫妇二次向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狼山派出所报警,反映四个不明身份的人将其居住的房门锁眼用502胶水封堵,企图进行逼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狼山派出所接警后,敷衍了事,迟迟不作出处理决定。

925,在张亮夫妇一再追问下,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狼山派出所才向其出具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该“处警经过及结果”栏记载:去了现场了解,顾飞飞(320602197910302035、中成拆迁公司、电话18912264473、红星村七组)带3名拆迁人员到海港新村26-506找张亮商谈拆迁事宜,张亮以太晚为由拒绝开门,也拒绝出警人员进屋,对其双方进行法律宣传并向指挥中心汇报后返回。

张亮夫妇认为:首先,本案要害是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狼山派出所向指挥中心汇报,该指挥中心至今未对本案定性,也未作出处理结果。指挥部的不作为行为应当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中成拆迁公司夜闯私宅,并用502胶水将受害人居住的房门锁眼封堵,造成该锁损坏,换新锁才能使用,造成损失320元。再次,由于锁眼被封,造成张亮夫妇不敢外出。更严重的是,拆迁公司的成员夜闯民宅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竟然不依法处理。

拆迁公司顾飞飞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公安机关对此未作出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其实质,是纵容或者默许逼迁行为。

张亮夫妇希望崇川区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切勿官官相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