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6日星期六

不服崇川区法院行政裁定,南通徐和平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05,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河口30组徐和平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行初字第0049号行政裁定,通过特快邮递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行初字第0049号行政裁定;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南通市规划局于2011920作出的地字第3206002011 10146建设规划许可违法。

2011920,南通市规划局向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地字第3206002011 1014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徐和平的土地使用权在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该局发放该许可证前,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占用了该土地,并于201010月已经实施拆迁行为,违法拆除了230户的房屋。

徐和平认为,该局在发放规划许可证前没有召开听证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况且,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第二条载明:“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故该公司在已经非法占用涉案土地的情况下,市规划局不但不处理违法行为,反而为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属违法。徐和平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崇川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行政裁定,认定“原告徐和平与被诉规划行政许可行为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然原告徐和平就不具备对被诉行政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徐和平认为,自己持有《集体土地承包证》,至今没有撤销,因此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崇川区法院忽视了上诉事实,导致错案。于是,徐和平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