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0月18日 ,南通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拆迁维权人士周叶不服,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作出的崇公(文)决字【2012】第497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今年8月9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作出崇公(文)决字【2012】第497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周叶到住建部等部门集访,到住建部静坐一个多小时、到监察部大门口喊“要见领导,打到贪官”等口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周叶认为,首先,集访的概念不明确。集访不是法律概念,以集访为由,对原告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所谓“到住建部静坐一个多小时”与事实不符,退一步说,即使是静坐也不违法,不存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实。被告也没有列举任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现象。再次,所谓“到监察部大门口喊‘要见领导,打到贪官’等口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更属荒唐,无异于颠倒黑白。其实质是剥夺原告的表达权,封原告之口,长贪官之威风。呼喊“打到贪官” 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谬论,可谓被告的独创。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最后,被告所谓“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与事实不符。况且,温总理说过“中南海大门是向群众敞开的”,当然不属于非正常上访。
周叶还认为,被告程序违法。被告称原告的行为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既然原告的行为已经被训诫,也足以说明情节轻微,被告再做出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前,将原告关入北阁饭店,限制人身自由达14天,其本身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对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违法不处理,反而对原告作出公安行政拘留处罚,既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又涉嫌纵容违法。
最近,因18大临近,周叶遭到严密监控,一天24小时都有人跟踪。周叶到卜蜂莲花超市购物,维稳人员紧紧相随,被其他维权人士拍照作证。
下图中,黑衣人是周叶,其他是维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