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2年10月30日下午,南通张亮、戴宝健、徐和平和严晓燕因拆迁纠纷,要求南通中院依法立案。但南通中院置之不理,他们向社会大众展示“我要立案”的标语,抗议法院剥夺受害人的诉讼权利。
最高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二)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 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据此,应当对立案庭的法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该《办法》第九条还规定“经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的,按有关人 员在错误中所起的作用追究责任” 和第十条规定“ 共同故意违法违纪的,对有关责任者应当根据其在错误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可见,凡是法院立案庭法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错误决定,任何法官不能因 “经研究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上级领导不同意”而免除责任!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好自为之,切勿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低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