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临潼报道) 贵州镇远县舞阳镇盘龙社区一组农民谭琪林向本网信息员投诉称:他于7月10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镇远县国土局、镇远县规划局、镇远县建设局和镇远县发改委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当地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并附上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截止8月31日,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已超过了50个工作日还不予答复。经谭琪林到邮局查询,这些部门均已于7月10日当日收到,其中国土局签收是办公室主任袁均学,其他几个部门也都已经签收。
8月31日,谭琪林先生向镇远县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起诉这些部门行政不作为,镇远县法院在法定七天内,未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谭琪林多次去法院催促但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在谭琪林警告立案法官雷俊(立案庭电话:0855-5718565),如在不予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裁定,将依法投诉立案法官后,镇远县法院立案庭法官于9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国土资源局是否收到和受理申请不能确认,起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镇远县国土资源局侵犯了起诉人的信息知情权,故起诉人直接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起诉条件,即起诉人主体不适格”。并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的。
谭琪林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根本没有第二项,镇远法院已经超越职权,自行代替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
他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即:一、被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二、有被上诉人国土资源局这个明确的被告。符合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三、有被上诉人超期未作答复的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特快专递回执和查询回执,也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四、该案镇远县有管辖权,符合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谭先生认为:镇远法院立案庭法官雷俊等人,在审查立案阶段以“国土资源局是否收到和受理申请不能确认,起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镇远县国土资源局侵犯了起诉人的信息知情权,故起诉人直接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起诉条件,即起诉人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不仅系无视事实,且已经超越了审查立案阶段只进行形式审查的职权范围,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的法官雷俊等人,违反法律授权,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决、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行为,从根本上破坏社会法制建设。
他说:法院超过七天不立不裁,故意拖延,为了达到非法剥夺他诉权这一目的,甚至还编造法律来欺骗他,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目前,谭琪林先生已经写好上诉状,长假过后将依法上诉至黔东南苗族布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
谭琪林电话: 1308694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