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定于2012年10月19日8点45分 在该院11号法庭,公开审理朱安武诉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案,芜湖市镜湖区城际铁路征迁工作办公室为本案第三人。朱安武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镜房拆延字(2010)第102号拆迁延期公告违法。
被告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无权作出的镜房拆延字(2010)拆迁延期公告。理由很清楚,建设部2004年9月3日发布建法[2004]154号文件第四条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由此可见,被告作为“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无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更无权作出拆迁延期的决定,故应当确认被告作出的拆迁延期公告违法。
在此之前,朱安武的房屋被强拆。现在,朱安武才知道当时的拆迁是违法的,于是提起行政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