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方义报道)潘慧香是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村小桥头5组村民,2009年因房屋被强迁时拆迁办将其财产丢失而去北京上访。当局将其从北京押回后对其进行了19个小时的拘禁,以其在讯问时说:“如拆迁问题解决不好,将在北京攀爬铁塔自杀”为由,认定她“扰乱了拆迁办及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对她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潘慧香向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潘又向宁波市中级法院上诉,上诉又被驳回。潘向宁波中院申请再审,申请也被驳回,并要其“服判息诉”。潘仍不服,于今年11月26日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以下是她的申诉书。
附:申诉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已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立行申字第21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并要我“服判息诉”。如此枉法裁判,怎能使我信服,如何服判息诉?
我认为,我2009年9月27日 至9月30日 去北京并未“越级上访”,警方没有何证据证明我到哪个部门去上访了。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其他地方的公民不能去北京,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将我从北京抓回并拘禁19个小时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这是对宪法的公然践踏。退一步说,即使我“越级上访”,无论是《国务院信访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都没有规定可以拘禁。上访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下级政府不负责任,老百姓当然可以越级上访,否则面对这些不负责任的政府及其官员的压迫,老百姓只有死路一条。
宁波市中级法院以我在鄞州公安分局讯问时所说的“如拆迁问题解决不好,将在北京攀爬铁塔自杀”为由,认定这句话成为我“扰乱了拆迁办及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并对我处以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证据。宁波中院这种认定是非常不严肃的,也是荒唐可笑的。首先,这句话是我在警察讯问时说的一句气话,是对政府胡作非为的一种抗议。其次,我说这句话有个前提,即“如拆迁问题解决不好”,但如果拆迁问题解决得好,我就不会去这样做。“将在北京攀爬铁塔自杀”也不是说现在就要攀爬铁塔。而是说在实在解决不好,我对政府完全失去希望才会攀爬铁塔自杀。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对政府还是抱有希望的,所以也没有自杀的念头。这里“如”和“将”两个字都说明是没有发生的事,没有发生的事不是事实。以没有发生的事来对人治罪,完全违反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鄞州公安分局以不存在的事实对我进行处罚,宁波市中级法院本来应对鄞州区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但它不仅没有改判,而且在我申请再审时再次予以维持,一错再错,因此申诉人十分不服,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省高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申诉人 潘慧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