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星期二

不服大兴区法院行政裁定,徐庆岭夫妇提起上诉(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39许,北京徐庆岭夫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由大兴区法院转交。徐庆岭夫妇要求大兴法院出具收据。但大兴法院法官拒绝出具收据,还振振有词地说,我们从来不开收据的,你们要相信法院。徐庆岭指出:“按法律规定,你院应当出具收据,你院不能依法办案,我们怎么能相信不依法办案的法官呢?”该院法官随你怎么指责,就是不开收据。徐庆岭夫妇无可奈何只得取回上诉状,跑到邮局用特快邮递向该提交上诉状,以便留下凭证。

20108月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北京市土地储备大兴区分中心实施征收储备,将徐庆岭夫妇使用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未举行听证会,也未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明显属于程序违法。2012110,徐庆岭夫妇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土地储备大兴区分中心列为共同被告。该院于20121124向徐庆岭夫妇送达了(2012)大行初字1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徐庆岭夫妇的起诉。

徐庆岭夫妇不服大兴区法院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大兴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或者由北京一中院提审。徐庆岭夫妇认为:

大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驳回起诉。但该法条第一款只有三项规定,并没有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难道大兴法院可以随意编造法律?大兴法院只有审判权,无立法权。其随意编造的法律对任何人无约束力。

另外,大兴法院程序违法。首先,大兴法院于2012110立案,直到11月才作出裁定。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其次,大兴法院第一次送达传票,徐庆岭夫妇及其代理人按时到庭,大兴法院却突然宣布不开庭了,也不说明理由,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