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星期二

不服四川郫县法院行政裁定,张华英一家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员刘红报道)张华英一家收到郫县法院在起诉后一年多的行政裁定,以“张华英起诉德源镇政府实施的强行拆除房屋行为证据不充分,另外原告未提供14坐祖坟存在的基本事实”为由而驳回了张华英一家的起诉。张华英一家不服,于今日(12月11日)提起上诉。

张华英一家认为:郫县法院明显枉法裁判,他们向法庭提交了德源政府下发的强拆通知书,又提交了撤出时的具体录像资料,证明德源政府有人参与了拆除他们家房屋的行为,而在最后开庭时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恰恰也证明了他们是受德源政府的委托,如此充分的证据还不能证明是德源政府的行政行为,还要怎么才充分?

同时他们提供了祖坟存在的照片,也有土地权属的证据,法官居然说没有提供十四座祖坟的基本事实。

当地村民听说了这个裁定后表示:“看来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要求法官先证明他是一个人,否则不会说出这种话来”。



张华英一家不服该裁定,已于今日向郫县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以下是上诉状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行政上诉状

(2012)郫公行上字第0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张华英,女,汉族,1936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郫县德源镇回龙村8组3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3604102922

上诉人:王刚华,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5906272918,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德源镇回龙村8组37号

上诉人:王海豹,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112122911,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德源镇回龙村8组37号

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郫县德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学峰 职务:镇长



  上诉人因不服郫县人民法院(2011)成郫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依法判决撤销郫县人民法院(2011)成郫行初字第17号 《行政裁定书》,重新作出公正裁判。

理由:

上诉人张华英,是成都市郫县德源镇回龙村8组的村民。2011年4月22日德源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指派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把我合法所有的私人住房300多平方米强行拆除,14座祖宗坟墓强行挖掘,祖先的遗骨、骨灰不知去向。

为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于2011年5月5日向郫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郫县人民法院接案后,一直推诿拖延,不予立案,经我多次催办,郫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才在当年的10月12日予以立案,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接案后7日内立案的规定,超过了整整5个多月,立案庭法官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侵犯上诉人合法诉权犯罪。

2011年11月10日,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郫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官片面听信被告的狡辩,把本是被上诉人实施的“行政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推给一个当时并不存在的什么“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和所谓的第三人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能证明涉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所谓的“第三人”所为,这次庭审不了了之,草草收场。2012年12月3日,一审法院又组织第二次庭审,并在本次开庭中作出一审裁定。

  一、上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300多平方米,并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故意在裁决书上写成100多平方米,与事实不符,歪曲事实。

二、上诉人经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证实:被上诉人所称的“一号工程”根本不存在。

三、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的“通知”一文中明确写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有强拆的意思表示。

  四、第三人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存在工程业务往来,存在利益关系,蜀旺公司的行为不是单方行为,蜀旺公司在未取得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采取抢劫、绑架、暴力等手段捣毁上诉人合法所有房屋、盗掘上诉人祖宗坟墓,绑架上诉人儿子以及孙儿,并抢劫上诉人儿子孙儿手机2部的犯罪行为是被告的授权行为,被告应当对该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五、第三人蜀旺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违法

综上,原审法院驳回原告张华英起诉,审判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依法改判。

  此 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华英

   2012年 12 月 11 日

   上诉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