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月20日 ,如皋冯兰美通过特快邮件,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纪检组提交举报信。举报该院行政庭庭长马跃到黑监狱内,逼冯兰美撤诉。
冯兰美的房屋位于如皋市如城镇宁海路126号。2012年3月31日凌晨 ,被如城镇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冯兰美向如皋法院起诉,法院百般刁难,直至2012年11月1日 才立案。立案后才隔一天,如皋市政府、如城镇政府等工作人员将冯兰美非法拘禁在苏通生态园漆黑的屋子内,实施惨无人道的虐待,经常是刚睡着,就被吵醒,不给被子盖,甚至于不准她看病。为此,冯兰美绝食5天。当年12月15日,政府工作人员强迫冯兰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还强迫她书写撤诉申请书。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由政府工作人员将撤诉申请书交如皋市法院。该院据此作出撤诉的裁定。冯兰美不服,向如皋市法院纪检组举报,全文如下:
举报马跃法官胁迫原告撤诉
纪检组:
在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你院法官马跃与书记员崔小兰二次来到苏通生态园胁迫我撤诉,其行为明显违纪违法。概述如下:
次日,法官马跃又来到关押我的黑暗的房子内,将你院(2012)皋行初字第0084号《行政裁定书》向我送达。
我认为,马跃法官的错误在于:
首先,马跃作为法官应当懂得撤销申请书应当由本人提交,或者授权委托人提交。但本案的撤诉申请书由政府(被告)的工作人员提交。其中必有蹊跷,马跃法官假装不知。
其次,马跃法官所谓“你告不赢政府的,你要适应社会现状,撤诉吧”明显属于胁迫、诱使当事人撤诉。依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胁迫,诱使当事人撤诉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再次,在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马跃法官来胁迫我撤诉,同时,也违反了《法官法》第三十二条(十二)项有关“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规定。况且,在我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法官马跃威逼我撤诉。
最后,《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关法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我认为,马跃法官散布“你告不赢政府的”言论,属于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否则,行政诉讼法就成为了一张废纸。
综上所述,马跃法官的行为违法违纪,依据《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你院依法查处马跃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举报人 冯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