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广东韶关市公民林龙华起诉韶关市建设局、公安消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兑换燃气瓶之名,帮助燃气公司圈钱。2013年1月4日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开庭。
2003年,广东韶关市建没局、公安消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文,以 韶市建联字[2003]05号文件, 把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全部免费送给燃气公司, 每个收取入户费32元, 以韶关市95万用户计,入户费总计3040多万元. 用户购买一个瓶200元, 合计1.9亿元. 政府一个文件通过燃气企业增收2.204亿元.
2011年三部门又联合发文,报废23万只螺丝瓶, 燃气公司每个瓶子收100元置换费, 检测费32元, 两项收入4604万元.。通过燃气一开户一置换,政府帮助燃气公司圈钱2.6644亿元。
2012年2月23日,公民林龙华把韶关市建设局、公安消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告到法院。具体提出如下要求:1. 要求依法判决3被告行政作为不当;2. 要求依法判决3被告依法为韶关市所有瓶装气入户用户追回32元及利息, 免费换回合格气瓶;3. 要求3被告承担诉讼费。
2012年 10月24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立案,2013年元月4日下午3点开庭审理, 当庭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起。本案诉讼费50元不予收取.
林龙华不服判决,将依法继续上诉。
林龙华电话 18224469808